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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大有枯枝(正面討論:涉氣槍射猴 休班警罪)

樹大有枯枝(正面討論:涉氣槍射猴 休班警罪)

涉氣槍射猴 休班警罪
http://m.mingpao.com/pns/dailyne ... 00002/1479405272539
2016/11/18

【明報專訊】休班警被指今年3月在金山郊野公園外停車場用氣槍射猴子,被控殘酷虐待動物等兩罪。裁判官表示,案發時山坡上無燈光,質疑除非猴子穿熒光衣,否則目擊證人難以看到山坡上有猴子,認為其證供不能盡信,裁定休班警罪名不成立。

警員:當日上山試新槍

駐守馬鞍山警區的軍裝警員鄧正言(40歲)昨獲判無罪後在庭外表示,案發當日他只是買了新槍欲到山邊試槍,並沒有射猴子。被問到還會否上山試槍,他說﹕「以後都唔搞喇,唔玩喇,一次夠晒。」鄧稱自己和家人因案件承受了很大壓力,強調「犯法嘢我唔做,不過嗰日做咗件……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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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食字
先不論他的工作,作為一個曾受(英式,如果警察還未變成公安)射擊訓練的人,無可能唔識NSP,目標旁邊有什麼都不清楚下開槍已是極大問題,法官未必有這方面的知識才比他有機可乘。
如果燈光不足未能看清目標,亦更無可能看到彈道和落點,又如何能調教瞄準器;如果要調教瞄準器,為何不是在光線充足的地方進行,要晚上到一個出名多野生生物的地方進行。
最後,他的工作身份,一個配備真槍工作的人,對槍械使用的觀念兒戲,甚至以此為傷害生物作樂,更加罪加一等

[ 本帖最後由 werewolf319 於 22-11-2016 19: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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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案例後,去街場打夜晚是否難告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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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佢射槍的行為,同脫罪的理據
小小分享個人經歷
我曾經試過喺女分配水庫公園玩槍,日間,公園沒有管理員,
目標物是我自己的槍袋,射道約三十米山邊草地,bb彈均落在草地上沒有落在球場或行人道,
當時係上去試第一水馬記870,觀察彈道及調教瞄準器和外加的紅點鏡
試槍中途有人上去球場跑步,其實兩者之間有一定距離,大家互相不影響對方,但佢跑完步就走落山報警
我遲去半小時左右走,走的時候警察剛到,警察當然攔截了我詢問有關情況,當然最質疑是否真槍,氣槍有否改裝及 有否傷害動物, 最後盤問了大概 45分鐘才讓我離開
我當然明白報警的人有權報警,警察亦都做左應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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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明白報警的人有權報警,警察亦都做了應該做的事
但其實我都只係想喺唔影響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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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之下試槍,最後 為我和警察帶來不便,勞動兩架eu車近十名警察處理,報警的人以為伸張正義其實勞民傷財
氣槍這個活動在香港不普及亦很多人不了解,又缺乏地方進行活動,容易產生誤會,加上少部分害群之馬的行徑,令這活動更難進行
今次被告身為警察 加上無事脫罪 才令人認為有不合理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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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食字,唔好用“口既”“口左”有口字旁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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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咁”講會好“口的”
唔好用口語化字
但“口係”“咁”講個“唔”字都係口語化字“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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