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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有冇限制 "易容", "避彈衣" 同 "防毒面具"?

引用:
原帖由 ranger_hk 於 22-1-2010 21:37 發表
香港戰略物資管制條例:
ML13 以下的裝甲或防護裝備、構造及零件;
(a) 以下的裝甲板:
(1) 製造至符合軍事標準或規格的;或
(2) 適合作軍事用途的;
(b) 特別設計以對軍事系統提供彈道防護的金屬或非金屬物料組合物或結
構物,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c)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按照相若的國家標準而製造的頭盔,以及為
該等頭盔特別設計的組件(即頭盔外殼、襯墊及護墊); (2008年第254
號法律公告)
(d)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相等要求而製造的護身裝甲、防護衣物及為其
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ML13(b)包括特別設計用以形成爆炸反應裝甲或建造軍事掩體的
物料。
2. 項目ML13(c)不包括既沒有裝備任何一種配件裝置,亦未經改裝或設計
以配合任何一種配件裝置的傳統鋼盔。
3. 項目ML13(c)及(d)不包括由使用者隨身攜帶作其個人防護用途的頭
盔、護身裝甲或防護衣物。

4. 就只有專為爆炸品處理人員而特別設計的頭盔而言,特別設計作軍事
用途的頭盔才包括在項目ML13之中。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注意︰
1. 並參閱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A005。
2. 至於用於製造護身裝甲及頭盔的“纖維或絲狀物料",參閱兩用物品
清單項目1C010。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睇一睇紅字~
你說服到個官你有需要隨身攜帶護身裝甲作個人防護用途咪得law~(理論上~)

[ 本帖最後由 冥亞帝.劍 於 22-1-2010 21: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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