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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ls 於 14-1-2010 00:06 發表
其實藏有伸縮警棍係咪犯法,寫得好清楚係違法的!
大家又何必再爭論!
阿Sir講得啱
言歸正傳,以下是一些有關"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之條例大家可以睇下
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明他有法定權力持有該武器,則可被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的刑罰。
香港法例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條 《釋義》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
被製造或
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
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
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 」
《武 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217 章)
禁 止 擁 有 若 干 違 禁 武 器 如 中 國 式 飛 鏢、 指 節 套、
重 力 刀 及 重 力 操 作 鋼 棒。 任何人管有這類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年。
章:217 標題: 武器條例 憲報編號:
附表: 條文標題: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違禁武器
中國式飛鏢、
重力刀、
重力操作鋼棒、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附有手柄的鐵鏈、
彈簧鋼棒,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增補)、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增補)
重力操作鋼棒及彈簧鋼棒即"伸縮警棍",而重力刀即是一般人叫的"蝴蝶刀",
無論你
有否合理辯解,
任何人管有這類物品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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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冥亞帝.劍 於 14-1-2010 00: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