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車神勇 於 9-9-2013 01:06 發表 
其實帶呢把刀出街有冇問題?
睇返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
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第228章《公安條例》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 任何人如無
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由1978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你可以上
http://www.legislation.gov.hk/睇返D條例!!

例如帶刀行山,係用來迷途時自救,都係一個合理的理由,
不過最後係睇下有無警察信唔信呢個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