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關唔識或唔覺得有需要同市民解釋, 係一種失敗.
試o下用有限常識/理解去整理一下:
影相案:
1. 唐琳玲有"香港居民身份證", 但唔係永久性居民, 兼無香港居留權, 但入境後係可以逗留香港.
2. 唐琳玲在港犯法, 就不再符合入境條件. 政府可以踢佢出境.
3. 唐琳玲被判監禁7日, 計入羈押時間佢已服滿刑期.
4. 一個煩人, 當有足夠法律基礎踢佢出境, 踢唔踢好?
於是, 剩係返$$$既問題:
A. 若容許唐琳玲留港, 而佢提出上訴或申請延期繳交訟費, 佢就同時享有受法律保護既權利.
B. 欠錢唔係刑事, 唐琳玲, 或任何人, 若賴死唔肯交訟費, 政府只能從 "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C. 唐琳玲在香港冇資產, 民事訴訟搞一大餐後, 正常申請佢破產償還債務呢D, 套用唔到在佢身上, 唔還錢就都係唔還錢, 香港政府任何動作, 行政成本都會遠高於要追討既訟費.
D. 相反佢在境外有資產, 道理上內地法院係可以為香港法院繼續追討或代執行破產令, 當然行政成本又係一個考慮.
再去到咬人:
唐琳玲多次被拒絕入境, 即係香港政府已介定佢係不受歡迎人仕.
佢響過境區令入境處職員受傷, 應該係可以拉Q佢刑事起訴,
亦應該同樣可以直接即刻踢Q佢出境少個煩人.
一個決定, 會唔會係公關災難, 有時決定前唔一定估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