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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要求釋放趙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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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19-11-2010 01:12 發表

我覺得你對住佢唔理性好合理
美國佬會唔會同呀拉根講理性丫
一話懷疑乍就炸平左果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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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ul 於 18-11-2010 04:21 發表
國內“尋釁滋事罪”定義, 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B%E4%BA%8B%E7%BD%AA

上面三線城市D黑道又唔見佢捉
斗膽講小小小唔同意見:
理性d講,既然要求法治, 首先要承認法理凌駕於情理之上;
既然要求民主,首先要承認維護製度之重要性,因為無制度保證之民主等於無民主;
因此既然要求民主法制,必然先要承認制度之重要,承認法理高於一切,縱然制度總有不公,但解決不公不應以否定秩序;以情代法之方式入手,否則根本就是與民主法制背道而馳。

(如果說有人覺得中共唔講法制所以無須講呢d, 那請你以後唔好再自稱嚮往自由民主法制, 因為中共衰極都係半法治半人治,都唔敢話以情代法,你咩仲人治主義過中共?)

所以
人地犯罪未俾拉唔等於你犯罪唔應該俾人拉;
你有不幸遭遇,你遭遇過不公唔等於你可以唔遵守法律;
你有不幸遭遇更不成為你犯罪唔受制裁之理由。

趙一案,入罪原由並非“結石寶寶”,而係借聚源賓館強奸案煽動鬧事,該案當事人已俾重判。
那麼, 按照法理,為趙鳴冤應從其行為是否真構成犯罪,量刑是否適當入手,而非去刻意渲染趙於毒奶粉案中既背景, 然後試圖將其作為趙入罪之理由, 因為技術上兩件事根本無關.


雖然趙挑戰公權,遭從重處理系情理之中, 但即使呢單野的確係一件遭人治手段影響既法律判決,也應以純粹法律手段去回應先系社會之進步, 而香港某d政治人物既做法則係完全無視法律於製度之存在, 聯署要求放人? 請問香港地區聯署去推翻內地某省法院判決或者無條件中止司法程序有咩法律依據? 有咩制度程序?

而香港報章跟住泛民個調調, 咩都唔理, “因為趙系毒奶粉案受害者所以判佢就係唔合理”, 成個邏輯根本就係徹頭徹尾反法治。

陰謀論d講句, 觀察泛民幾年,實在唔覺佢地有咩地方似民主派, 遇到d事就講情唔講法, 反對佢就話你反民主, 根本就係將自由民主口中講,腳底踩。


一d個人小感覺而已姐, 我念我有發表意見之權利呱……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19-11-2010 03: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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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32# 的帖子

而家佢鬧咩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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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19-11-2010 03:21 發表
而家佢鬧咩事呀?
尋釁滋事,好似系借第2單野煽動非法聚集,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等。其實毒奶粉案涉及太廣太嚴重,中央出面做野根本唔會手軟,趙俾人作都係自己頭腦發熱越佐界而已。

呢d罪同香港果d公共安全類罪名類似,以大陸一般民眾之法律素質以及維權人士自身之法律素質, 好難唔觸犯呢d罪名, 有心charge你,你基本走唔甩。剩系判輕判重有的拗而已。趙依家瞇系度拗呢d嘍~~~~

講真,大陸其實好多維權人士, 遠比香港報章報導的多,政府其實唔係一定反感你維權, 因為許多政府無法直接出手既事情你維權人士同佢將問題引導到系製度框架內搞掂佐,免除許多後患, 但俾政府鬧果d, 大多數都係自身法律素質一般,唔係好知法亦唔係好尊重製度,自己本身蠻幹再俾香港泛民啊,民運之流“關注”幾下,以為有人撐就唔知自己幾斤幾兩, 實俾人老點出去挑戰秩序,然後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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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10 發表


能在CGF見到認真和理性的時事POST, 少有, 先讚好!
你見得少姐! 認真 & 理性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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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10 發表


能在CGF見到認真和理性的時事POST, 少有, 先讚好!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 ... B%E4%BA%8B%E7%BD%AA

政府監察不力, 令三聚氰胺奶毒害全國兒童, 趙連海作爲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

我認為趙連海可以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 追究賠償.

另外, 事件根本與`尋釁滋事罪`無關.

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極不清析, 例如`起鬨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根本沒有定義, 法官可以跟隨自己意願判決

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合格, 如何談法治?

我始終認為, 現時中國是人治為主.
法律有唔完善之處,唔等於你應否定現有法制,英國美國以前法令中唔合理,甚至慘無人道如小童偷野都要絞刑之處比比皆是, 但人地不一樣遵守? 要法制健全你唯有系製度內利用制度所允許之手段去鬥爭, 而非否定制度用人治政治手段, 那樣只會倒退. 萬丈高樓非一日起, 民主法治亦無可能一步到位, 要求法治之人都只講"民主法治"當口號而並唔尊重法精神治本身, 同紅衛兵又有咩分別? 法律一向都係逐步積累完善, 英國現代法律積累400多年先有今天之完善, 唔通法律一日未完善到符合你要求,你就可以一日唔守法咩……


人治法治從來無法分開,香港警察瞇一樣可以"合理懷疑"? d公共安全條令瞇一樣咩都講曬?人治政治轉變為法治政治, 首先就要承認法治優先, 依家中共當然有很大人治成分, 但起碼做野都要求至少“技術上合法”已經係法治既一大進步, 而趙用果d聚眾鬧事手法,雖然系當年中共發家手段之一,但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唔會容忍, 而如果認為趙被判刑有問題, 就聯署要求無條件放人, 對法治之破壞仲嚴重過政法委書記授意重判趙, 即使成功讓趙自由,亦係民主法治之失敗, 因為你係用純粹人治手法去壓倒一個半法治問題。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19-11-2010 22: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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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42 發表


法律不是一切, 不合格的法律需要改正

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 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

為了更完善的法律, 一個法治的社會是應該容許公民抗命的

趙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
唔會有法制國家會允許公民擁有唔遵守法律之特權,任何人任何時候都要遵守法律,呢個係法治精神之根本。

任何一個法製或者半法制國家都有製度所許可之渠道來改進法律,要抗命亦應以製度所許可之手段進行,"法律允許公民採取踐踏法制的手段來改進法制",邏輯上根本講唔通, 系外國即使真遇到特殊情況非觸犯法律不可,通常也都係動用酌情權事後輕判或者判決後特赦。系美國電影中許多英雄無論做佐幾偉大既事, 最後都只得隱姓埋名俾通緝,正是因為“情有可原,法理難容”法治精神必须尊重所以编剧只能如此写。

所谓法律法制,本身就系强制性唔讲情理, 情理上讲得通唔等于法律上应准你做, 因为法律本身除佐惩恶, 亦要杜绝犯罪发生之可能, 比如我地气枪如果火力2.1j,系唔系真系伤天害理啊? 当然唔系, 但依然要坐监; 你打完game背住支玩具枪系旺角行,系眯真系引起公众恐慌啊? 点解捉到都要判?当年英国法国,小童偷面包都要绞刑,美国打死黑奴红番唔偿命一样系议会通过之决议,当时人遵守,唔通系因为觉得法令合情合理咩……


趙之精神值得鼓勵, 但其手段,任何一個真正嚮往自由民主法制之人都不應贊同。

同理為趙鳴冤也唔應該用連署要求放人呢d 封建王朝時期既手段

更何況, 根據趙連海之起訴書, 其獲罪原因本來就唔關毒奶粉案咩事, 強調趙系毒奶粉案受害者根本就係牛頭不對馬嘴,誤導觀眾。

應該話, 毒奶粉案只係趙的背景之一,系趙開始維權生涯之起因, 而趙獲罪係因為多次煽動炒作社會熱點問題,聚眾鬧事, 通俗點講就係想學長毛結果玩過火俾人拉。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0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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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黎 諾貝爾 遲D要設個  " 民主人權搞事獎 "

都係 " 爭取自由民主人權鬥士獎 " 斯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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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19-11-2010 01:06 發表

比獎唔係叫佢放人
只係令佢不爽
有用嗎?更多外國介入只會令到個政府更加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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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里安 於 20-11-2010 00:32 發表

有用嗎?更多外國介入只會令到個政府更加企硬
沒令得獎人好受...
只令他更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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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20-11-2010 00:38 發表

沒令得獎人好受...
只令他更難受...
亦會令之後既人更難受

同埋情況我覺得就算用係民主國家度都係

誇張D講,如果中國比個咩咩獎塔利斑,美國一樣炸型,打得更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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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42 發表


法律不是一切, 不合格的法律需要改正

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 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

為了更完善的法律, 一個法治的社會是應該容許公民抗命

趙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
容許公民抗命係冇可能o既...
公民抗命只會令國家更混亂...
咩係唔係都叫公民抗命...
抗都搞革命...
咩叫公義唔公義呀...
我得唔到利益就係唔公義...
我唔中意就係唔公義...
我睇你唔順眼就係唔公義...
我話唔公義就係唔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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