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法案委員會研究範疇6︰ 現行罪行廢除及保留
1. 請闡釋條文中, 有關「武器」、「軍事練習」及「變陣演習」的詳細定義, 例如是否包括電腦軟件、程式及系統等電子裝置。
2. 據悉, 市面有聲稱模仿外國軍事系統的電腦遊戲軟件出售。以模擬軍事訓練、操作軍事系統為題材的電腦軟件, 會否被視為「軍事練習」的工具? 開發、製作、出售、教導使用、使用上述軟件, 會否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章) 第18 條?
3. 當局會否考慮加入「普遍性」測試, 例如是否可隨處售賣、有否公開發售等, 作為評核有關物品是否有軍事用途或軍事價值的其中一項測試因素?
- 4 -
4. 按現時科技, 軍事訓練及演習可在虛擬環境及利用電腦系統進行, 而亦有外國軍隊採用電腦模擬系統作軍事練習及演習。另外, 市面亦有娛樂場所如電子遊戲機中心, 提供如槍械射擊等的虛擬遊戲。請當局解釋, 將按何標準, 區分軍事訓練及電子娛樂遊戲。現行條文又將如何處理有關虛擬軍事練習的問題?
政府當局對第1 至4 條的回應
非法操練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8 條禁止的行為,現行條文並未對「武器」、「軍事練習」及「變陣演習」作詳細定義。《草案》並無改變有關條文。因此立法建議對僅作消遣,娛樂的遊戲, 不會構成影響。
這個是政府那邊答的, 這問題應該也差不多吧
縮縮北行鳥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