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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方~~ 於 2010-1-1 03:42 發表
我記得m年前3色台有套片話:亳子果d一次唔可以駛多過2蚊
硬幣條例
- 第454章
硬幣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屬法定貨幣的硬幣的發行訂定條文,並對有關使壹仙紙幣停止通用的事宜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1994年制定)
[1994年12月30日] 1994年第683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4年第81號)
硬幣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例可引稱為《硬幣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硬幣條例 - SECT 2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
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
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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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蛇 於 1-1-2010 15:2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