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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元硬幣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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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一等兵 於 31-12-2009 22:06 發表
攞上樓都辛苦
咁辛苦攞上樓...仲要掉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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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於 31-12-2009 06:57 PM 發表
如果在香港這是違法的.
斷估香港銀行唔會怕煩而唔幫你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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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有樣學樣,使用及管有硬幣都有限制!
尊重人格, 請勿抄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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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vilGTO 於 2009-12-31 22:40 發表

斷估香港銀行唔會怕煩而唔幫你存錢
以前係唔會. 而家好似係會收手續費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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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S 於 31-12-2009 22:58 發表
唔好有樣學樣,使用及管有硬幣都有限制!
管有硬幣都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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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m年前3色台有套片話:亳子果d一次唔可以駛多過2蚊
我生得聰明得罪你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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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賣饅頭的!

呢句...好鬼火鳳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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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方~~ 於 1-1-2010 03:42 發表
我記得m年前3色台有套片話:亳子果d一次唔可以駛多過2蚊
冇錯,香港法例的確係有咁規定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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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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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rrick-chang 於 1-1-2010 13:02 發表
下!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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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方~~ 於 2010-1-1 03:42 發表
我記得m年前3色台有套片話:亳子果d一次唔可以駛多過2蚊
硬幣條例
- 第454章

硬幣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屬法定貨幣的硬幣的發行訂定條文,並對有關使壹仙紙幣停止通用的事宜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1994年制定)

[1994年12月30日]  1994年第683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4年第81號)



硬幣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例可引稱為《硬幣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硬幣條例 - SECT 2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
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
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 本帖最後由 蛇 於 1-1-2010 15: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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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陣銅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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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23# 的帖子

毫子係輔幣
但你話一元或以上應該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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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niface 於 2010-1-1 14:55 發表
毫子係輔幣
但你話一元或以上應該合法的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
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
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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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29# 的帖子

哦....明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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