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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婆

哈~~又俾人起哂底啦個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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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討苦吃
為何要將世界分開兩邊,非敵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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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drianyahk 於 21-9-2009 02:17 發表
哈~~又俾人起哂底啦個女人
推到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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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基爾芬 於 21-9-2009 02:19 發表


推到上報?
快la~
為何要將世界分開兩邊,非敵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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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基爾芬 於 21-9-2009 02:19 發表


推到上報?
可能好快? 快d上高登花生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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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drianyahk 於 21-9-2009 02:22 發表

可能好快? 快d上高登花生啦朋友~
花生中
為何要將世界分開兩邊,非敵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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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快 起底組就 做野啦 !!??

條女等上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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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標錯價
(星島)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曾幾何時到商店購物,每樣貨品多少錢,顧客都須向店家問價。有些奢侈品,價錢甚至是「因人而異」,用上只有店東才懂得解碼的暗價,待客而「鋸」!

  明碼實價的普及,也只在於電腦化之後,然而用機器打印的價錢牌,卻時有「手民之誤」。店家在貨架 上的標價,若涉錯誤,到底理在何方?

  類似將二百九十九元錯貼成九十九元標籤事件,若發生於香港,該以「合約法」的原則處理。照規矩,一宗交易必須有「要約方」(Offeror)及「承諾方」(Offeree),由前者提出交易,再由後者選擇是否接受交易。

  店家貨架上的標價,在法律的定義上只屬「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即消費者「邀請」店方提出「要約」,當顧客到收銀機付費之際,店方隨時有權拒絕「邀請」,亦有權要求更正價錢,否則不完成交易(這稱為「反要約」),這觀點通用於現時的「國際商法」。

  故此,當店家在標價時「擺烏龍」,法律並不站在消費者一方,他們沒有法律理據,強逼店方必須收取那較低的錯誤價錢。除非能證明店家有欺詐成分(如長期以出錯價錢吸引顧客,或知道錯價後拒絕修改,以圖有其他人「中招」),否則即使報官,客人亦無勝算。

  美國 有不少商戶,大慷其慨,願意接受錯價「蝕賣」,只不過是出於「以客為尊」的服務態度,乃人情,非道理!

  那麼在法律以外,又有沒有所謂的「慣例」?

  www.yungchingching.com

  (瑣見瑣文 翁靜晶)

可以轉貼


面係人地俾 架係自己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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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得噤快既
[永遠不忘 R.I.P 1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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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一等兵 於 21-9-2009 02:34 發表
起得噤快既
天滅港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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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八婆係中大讀translate讀乜ga...

"shop manager"讀到"short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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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onzonie 於 21-9-2009 02:39 發表
個八婆係中大讀translate讀乜ga...

"shop manager"讀到"short manager"   
中大出左個 "屎片"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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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avyjaa 於 21-9-2009 02:41 發表


中大出左個 "屎片"港女
呢 度準唔準轉貼佢個樣啲相家?﹗

有起底組搵晒佢啲料啵……

"The tree of liberty must be refreshed from time to time with the blood of patriots and tryants"   Thomas Jeff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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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arrygiggs11 於 21-9-2009 02:42 發表



呢 度準唔準轉貼佢個樣啲相家?﹗

有起底組搵晒佢啲料啵……
我諗到係放條 link
唔好post出黎
(唔確定得唔得)
等人按入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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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drianyahk 於 21-9-2009 02:36 發表

天滅港女嘛~
依d噤既人活該呀
[永遠不忘 R.I.P 1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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