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4-8-2009 23:13 發表
未開峰...唔犯法
睇姐
邊個話你知未開鋒就唔犯法??
香港法例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條 《釋義》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
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
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你把野成把刀敢,你估下合唔合乎
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呢個定義吖嗱
唔好以身試法呀
好危險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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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冥亞帝.劍 於 4-8-2009 23:1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