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jeffreywo 於 11-9-2008 19:01 發表
社工=社區服務中心工作的人員
(包括,真正社會工作員,程序工作員,助理程序工作員,活動助理及清潔員.....)
第 VI 部
使用名銜
(1)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無權使用以下名銜 ─
(a) 註冊社會工作者”或 “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的稱謂;
(b) “R.S.W.”的英文縮寫;或
(c) “社會工作”或“social work” 或“社會工作者”或“社工”或 “social worker” 的稱謂,
不論是否連同任何其他稱謂或任何英文縮寫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以描述其專業為社會工作專業或描述其社會工作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