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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里安 於 23-5-2007 01:07 發表
條文係點?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8 條文標題: 非法操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
(a) 未經總督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而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
(b) 出席未經總督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舉行的聚會,而該聚會旨在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2) 任何人─
(a) 在第(1)款所述的聚會中接受訓練或操練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
(b) 出席任何該等聚會,旨在接受該等訓練或操練,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