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3-11-2017 14:29 發表
應該要連埋「意圖犯法」先拉得。
(ii) 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刑事罪─ 第11)條
任何人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或抗拒逮捕或阻止將另一人逮捕,則不論屬上述二者中何種情況 ...
我係講呢條 :
http://www.blis.gov.hk/blis_ind. ... 065CE1?OpenDocument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3) 任何人如能令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即
不算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a) 在有關時間他的年齡在15歲以下;或
(b) 他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仿製火器的人並以此身分管有仿製火器,或他是以該經營人的受僱人的身分而在執行該人的真誠及合法的指示時管有仿製火器;或
(c)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
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
(i) 犯罪;或
(ii) 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
令人受驚,報警, 應該算係危害公眾安寧, 所以最少表面上已經可以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