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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極度認真-氣鎗立法討論

又來吹小小水.......

香港地小人多, 高樓大厦林密. 如果唔收掔任何真槍及AIRSOFT氣槍管制的話, 後果可以好嚴重, 本人讚成收掔法例. 但同時也要關注及平衡業界及有關用上述槍作運動及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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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魚~ 現法例已經好足夠, 反而正苦應該由教育人民做起, 而唔係咩都要禁一餐

下面係一些現有香港的氣槍法例 ...

火器及彈藥條例 Cap 238 SECT 2 釋義
“手槍型氣槍”(air pistol)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的手槍;“長槍型氣槍”(air rifle)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的長槍; “氣槍”(air gun)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的槍;


火器及彈藥條例 Cap 238 SECT 26 氣驅式武器的槍口能量的證據
(1) 任何文件看來是由處長所授權的人簽署,且看來是證明其中指明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a) 在其中所指明的時間內曾被測試從該等氣槍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槍口能量;及▪(b) 在上述時間內經發現為能以在其中所指明的焦耳數目的槍口能量從該等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發射其中所指明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若在檢控本部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在法庭上出示,即可獲接受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2) 根據第(1)款將文件在法庭上出示時─▪(a) 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該法庭須推定─▪(i) 文件的簽名是真確的;▪(ii) 簽名人在簽署時是獲妥為授權而簽署;及◦(b) 該文件即為其中所載各事項的表面證據。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Cap 228 SECT 2 釋義
“氣槍”(air gun)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並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不超過2焦耳的任何槍、長槍或手槍;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Cap 228 SECT 4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14A)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Cap 208A REG 2 釋義
“槍械”(arms) 包括─(a)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任何種類火器;(b)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任何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c)可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的任何推動或投彈器具或裝置,包括弓箭或彈叉;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Cap 208A REG 6 禁止攜帶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槍械
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任何槍械。

盜竊罪條例 Cap 210 SECT 12 嚴重入屋犯法罪
(1)如任何人在犯入屋犯法罪時攜帶任何火器或仿製火器,任何攻擊性武器,或任何炸藥,即屬犯嚴重入屋犯法罪。(2)就第(1)款而言─“火器”(firearm) 包括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攻擊性武器”(weapon of offence) 指任何製造或改裝用以傷害人或使人傷殘的物品,或指攜帶該物品的人意圖作如此使用的物品;“仿製火器”(imitation firearm) 指任何看似是火器的東西,不論是否能夠發射;“炸藥”(explosive) 指任何製造用以產生實際爆炸效果的物品,或指攜帶該物品的人意圖作該用途的物品。(3)任何人犯嚴重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Cap 170 SECT 2 釋義
“槍械”(arms) 包括─(a)任何類別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火器;(b)任何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c)任何推動器或投彈器或機械裝置,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Cap 170 SECT 7 禁止以某些方法狩獵
(1)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利用以下方法狩獵任何野生動物─(a)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或發出預先錄下的聲音;(b)任何陷阱;(c)任何槍械;或(d)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2)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亦不得製造陷阱作狩獵任何野生動物之用。

遊樂場地規例 Cap 132BC SECT 16 投射物、槍、彈叉等
除第18條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任何遊樂場地內不得故意或因疏忽而投擲或發射任何投射物,或以任何槍、氣槍、弓箭、彈叉或其他器件進行射擊。
「Reality is a prison, Your mind can set you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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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槍係一個好消極的方法,比人一種"最好禁曬咩都唔駛理"GE感覺
偏偏人有反抗的心理
你愈嚴我愈要做
好似老師愈嚴學生愈反抗
其實現在法律已經無咩問題
好多人都守法
只有少部分人不守法
如果捉到有人不守法,我希望判重D殺一警佰

個人意見
09" Giant TCR2

JN8:12 I am the light of the world; he who comes with me will not be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will have the light of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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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立法要管既應該係4.5鋼珠槍同痰罐仔
又或者6mm/8mm只可賣膠彈
2j其實已經好夠
殺害力唔打,打game都夠用
去到最後都係果句
Guns don't shoot people, people shoot people
門路總會有,無教育無宣傳,事件總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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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2slow 於 21-2-2013 12:02 發表
多魚~ 現法例已經好足夠, 反而正苦應該由教育人民做起, 而唔係咩都要禁一餐

下面係一些現有香港的氣槍法例 ...

火器及彈藥條例 Cap 238 SECT 2 釋義
“手槍型氣槍”(air pistol)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 ...
非常正確!係d神經佬要犯法,您禁唔禁對佢地犯法嘅意慾全無影響,判重d監最緊要,坐番佢廿年睇下下次邊個敢亂來....!

Happy shooting!
超齡GAME友/適齡鎗人一個
工作:20年專業舞台EVENT LIVE SHOW 製作導演、監製,廣告、MTV、宣傳片(VIDEO及PHOTO)攝影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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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好同意一個網上面見到O既諗法

就係有人用氣槍打人,大家會集中去支槍度

但有人用刀斬人,大家會集中去個人度

刀同槍都只係工具,佢唔用槍都會用刀,唔用刀會去淋強水,唔打人都會打貓狗

其實應該解決O既,係點解而家有咁多呢D人,同呢D人應該點解決

唔係只集中解決藏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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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gun同Airsoft gun D政客都未分到,就亂當我地D airsoft gun系30J既air gun....
根本加重刑罰,加強打擊D老鼠屎舖頭,同海關加強border control已經限制到好多野
但老實講,D政棍都係為左加強自己政治籌碼,我地wargame界一日無氣槍總會甘既代表團體,D政棍就會搞你
好遺憾地,所謂民主,如果無代表,就算你系弱勢社群,一樣比人蝦

若然有人肯搞個總會代表下我地,一年幾百蚊會費又點話ㄚ,大家買支鏡都無左啦,但換黎左一個政治shelter,咩都抵番
阿公應該認真考慮下為左我地個壇成立一個正式既團體,選出一位發言人,為我地正名,為左保護我地自身既自由同權益,大家應該唔會論惜果少少人力物力的
無謂搞下搞下就變左澳洲咁玩都無得玩 Queensland arm arm又否決左....話像真(orange tip都吾比,但RAMP又比= =),話無場地,話過JJ(不得超過180FPS,低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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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21-2-2013 12:20 發表
其實立法要管既應該係4.5鋼珠槍同痰罐仔
又或者6mm/8mm只可賣膠彈
2j其實已經好夠
殺害力唔打,打game都夠用
去到最後都係果句
Guns don't shoot people, people shoot people
門路總會有,無教育無宣傳,事件總會 ...
要禁就禁晒所有氣鎗....巿面上合法買到(有代理行)嘅4.5mm AIR GUN 枝枝都係安全火力,好難傷人,係要傷人犯案就必須要改大枝鎗,要改鎗犯案嘅乜嘢口徑都死!反而果d掛羊頭賣狗肉專入D”高級水貨AIR GUN”來做內地人生意果D舖頭政府就真係要搞搞佢....

6mm、8mm只可賣膠彈???更加多餘....上面已經講左6mm、8mm工業鋼啤鈴珠新塡地街通街有售,政府有可能禁止工業鋼啤鈴珠嗎??

總之人要犯法、天要降災、娘要嫁人....都唔係可以靠”禁止”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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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keith 於 21-2-2013 12:52 發表
我其實好同意一個網上面見到O既諗法

就係有人用氣槍打人,大家會集中去支槍度

但有人用刀斬人,大家會集中去個人度

刀同槍都只係工具,佢唔用槍都會用刀,唔用刀會去淋強水,唔打人都會打貓狗

其實應該解 ...
百分百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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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例嘅目的何在?
(1) 堵塞法例漏洞
(2) 填補現有法例不足之處
以近期幾單槍擊事件為例,現行嘅槍械管制同刑事法已經足夠將被告入罪。
再將管制範圍擴大對守法嘅市民同業界黎講係一種擾民嘅做法。
所以我認為修例可免則免,不過法院可以考慮對氣槍傷人嘅被告重判,成為案例以收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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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focus似乎著眼於法律,但係我想轉移個perspective到政治上。

2slow : “現法例已經好足夠, 反而正苦應該由教育人民做起, 而唔係咩都要禁一餐”
T-800 : "總之人要犯法、天要降災、娘要嫁人....都唔係可以靠”禁止”來解決的..."
> 無錯,但係香港政府一向手法係立法禁禁禁,而唔係教育。淨係交通及道路管理已可見“禁超速““禁依樣““禁個樣“。Asian thinking.

其實,我認為現時最大問題係公眾對氣鎗認識不足,對此題目的了解唔夠,亦唔準確 (ill-informed and misinformed)。
政府絕對唔會教育,只會禁止,限制etc. 睇下新建的bmx場,skateboard場已知。氣鎗係班官個腦內仲危險,早禁早著。

我覺得kenny講得岩。最好係自立一個野戰玩家會,俾一定會費,由一班玩家組成,經該會為佢地發聲。我可以肯定,如果我地原地踏步,唔先發制人,滿於現狀 (status quo),只會俾政客踩上台。

最理想的scenario係一個非矣利團體為香港大部份有氣鎗的玩家登記,發聲。該會亦可同鎗鋪建議,建立一個登記制度,記下買超過2J彈弓卅co2鎗卅鋼珠鎗。該名冊係除非法庭手令的要求下,將以私隱條例保護。一方面同警方有合作(佢地開心都開心唔切啦,你幫佢查案),一方面可肯定個人資料受相關法律保障。當然,要同咁多間鋪傾得成,要有人力,物力,財力。。。。


一句講到尾,要成事,要有人肯做,仲要大部份人要肯磅水。
做,我寧做義工。數,一定公開。最難係,你點叫晒d人科水?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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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eoprotex 於 21-2-2013 14:49 發表
修改法例嘅目的何在?
(1) 堵塞法例漏洞
(2) 填補現有法例不足之處
以近期幾單槍擊事件為例,現行嘅槍械管制同刑事法已經足夠將被告入罪。
再將管制範圍擴大對守法嘅市民同業界黎講係一種擾民 ...
修改法例目的在於為政客提供政治本錢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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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lf 於 21-2-2013 14:55 發表
大家的focus似乎著眼於法律,但係我想轉移個perspective到政治上。

2slow : “現法例已經好足夠, 反而正苦應該由教育人民做起, 而唔係咩都要禁一餐”
T-800 : "總之人要犯法、天要降災、娘要嫁人....都唔係可以 ...
支持.....!

happy sho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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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lf 於 21-2-2013 14:57 發表

修改法例目的在於為政客提供政治本錢
一矢中的.....!

happy sho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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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建議咁多位企喺一般市民嗰邊睇

禁槍或者加強管制,對香港百分之99.9嘅人係百利而無一害嘅,擾民??玩槍嗰班先擾民呀......

企喺啲19議員嘅立場,攪你班友對佢哋又唔會有乜影響,搞掂仲多張成功爭取banner,幾爽呀~~~

搞槍會,最煩係出嚟攪嗰班人同各商店嘅關系所構成嘅問題......同點選呢班人出嚟呢??又點叫人服佢哋去交錢登記呢????呢啲先煩呀....

香港班大哥,無錢揾邊會搞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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