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似對我話6年好長好有偏見.
容我解釋下, 你地諗過再插都未遲.
第1
係香港legal system黎講, 6年 for non-serious crime已經係considered 長刑期.
serious crime = homicide, kidnapping, armed robbery, grievous bodily harm, etc etc. 依D一般都隊上high court判.
依家個case未入reference system, 未睇到verdict, 但係明報寫佢被告12條罪, 包括危駕致嚴重受傷, 刑毀 etc. 最嚴重都係依2條, 我諗襲警可能入唔到添. 危駕致嚴重受傷無底可以緩刑, 有底都係3-6個月. 刑毀有底又係3-6個月. 加埋加埋, 細細地雞潸湖都食到八番咁囉. 仲有custodial sentence可以同期執行.
第2
坐5年,如果good behaviour係3年8個月左右.
雖然佢既行為的確好危險, 但係佢並無傷到任何人命安全. 即係話, 佢既罪行係中等嚴重, 但係後果係輕徵.
依2點代表住3年8個月係完全為佢既行為, 而唔係佢行為既後果負既責.
人身自由係其中一個最寶貴既人權. 你諗下如果你做左D好無陰公既事, 無傷到人都要坐5年你就覺得已經好大代價.
第3
我反而同意佢應該終身停牌.
如我上面2點所講, 佢好明顯唔可以控制自己使用車去傷人的意思, 6年後只怕佢會再犯
上面叫我俾人撞下既師兄, 我有俾人撞過, 仲要係佢衝燈. 但係又有咩分別呢?
如果他人你撞到人, 而判你個法官又俾人撞過, 你未大獲?
主觀 vs 客觀
"咩叫為左揸車...? 你睇清楚佢呢單俾人入幾多條罪先啦"
我係指所有既罪行都係源自於車既使用.
我睇唔清楚. 蘋果寫野永遠一舊舊. 我試過搵judiciary ref system, case未online.
明報最中實 :
"顧法紀駕車,更超速、衝燈及逆線行駛,雖然成功逃過追捕,但期間撞倒7輛車、撞傷2名警員,翌日出境時即被捕。司機早前於區院承認危駕致嚴重受傷、刑毀等12罪"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