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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有冇限制 "易容", "避彈衣" 同 "防毒面具"?

法例有冇限制 "易容", "避彈衣" 同 "防毒面具"?

好有興趣知... 但如果件避彈衣係我自己做又點呢?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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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成套著住出街, 引起公眾恐慌就已經係犯法啦
British 4th Armoured Brig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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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公眾恐慌呢條又係正, 都唔知點訂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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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3# 的帖子

定義呢家野,通常都係reasonable man
即係個官點睇

回樓主,第二同第三樣嘢唔肯定係咪都係戰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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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容"....你打開報紙份娛樂版
有邊個乜易容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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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7285 於 22-1-2010 14:33 發表
"易容"....你打開報紙份娛樂版
有邊個乜易容丫
我就係想知易容成第二個人喺公眾地方有無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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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amwk00 於 22-1-2010 12:45 發表
只要你成套著住出街, 引起公眾恐慌就已經係犯法啦
Import is not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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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athmaster 於 22/1/2010 15:02 發表


我就係想知易容成第二個人喺公眾地方有無犯法呢?
你易容到成個 Obama 咁係街到周圍行都無問題, 只要你唔係做犯法野就得啦
example: 易容到成個 Obama 咁去金行打劫, 你話有無犯法丫??

P.S. 如果你易容到成個 bin Laden 咁, 行出街都可能有問題



[ 本帖最後由 lamwk00 於 22-1-2010 15:17 編輯 ]
British 4th Armoured Brig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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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

[ 本帖最後由 一等兵 於 22-1-2010 22:10 編輯 ]
[永遠不忘 R.I.P 1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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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戰略物資管制條例:
ML13 以下的裝甲或防護裝備、構造及零件;
(a) 以下的裝甲板:
(1) 製造至符合軍事標準或規格的;或
(2) 適合作軍事用途的;
(b) 特別設計以對軍事系統提供彈道防護的金屬或非金屬物料組合物或結
構物,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c)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按照相若的國家標準而製造的頭盔,以及為
該等頭盔特別設計的組件(即頭盔外殼、襯墊及護墊); (2008年第254
號法律公告)
(d)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相等要求而製造的護身裝甲、防護衣物及為其
特別設計的零件
;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ML13(b)包括特別設計用以形成爆炸反應裝甲或建造軍事掩體的
物料。
2. 項目ML13(c)不包括既沒有裝備任何一種配件裝置,亦未經改裝或設計
以配合任何一種配件裝置的傳統鋼盔。
3. 項目ML13(c)及(d)不包括由使用者隨身攜帶作其個人防護用途的頭
盔、護身裝甲或防護衣物。
4. 就只有專為爆炸品處理人員而特別設計的頭盔而言,特別設計作軍事
用途的頭盔才包括在項目ML13之中。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注意︰
1. 並參閱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A005。
2. 至於用於製造護身裝甲及頭盔的“纖維或絲狀物料",參閱兩用物品
清單項目1C010。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 本帖最後由 ranger_hk 於 22-1-2010 2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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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010 以 下 可 用 於 有 機 “ 基 材 ” 、 金 屬 “ 基 材 ” 或 碳 “ 基 材 ” “ 複 合 ” 結 構 或 積 層 板 的 “ 纖 維 及 絲 狀 物 料 ” :

注 意 :

並 參 閱 項 目 1C210及 9C110。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a)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有 機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超 過 12.7×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及

(2) 超 過 23.5× 104米 的 “ 比 抗 拉 強 度 ” ;
註 釋 :
項 目 1C010(a)不 管 制 聚 乙 烯 。

(b)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碳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超 過 12.7×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及

(2)    超 過 23.5× 104米 的 “ 比 抗 拉 強 度 ” ;

技 術 註 釋 :

項 目 1C010(b)所 述 物 料 性 質 應 依 SACMA建 議 方 式 SRM12至 17或 以 等 效 的 國 家 織 束 測 定 , 例 如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R-7601第 6.6.2.段 , 並 基 於 批 次 平 均 值 測 定 。

註 釋 :

項 目 1C010(b)不 包 括 用 以 修 理 “ 民 用 飛 機 ” 結 構 或 積 層 板 的 以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製 成 的 織 品 , 而 每 片 的 尺 碼 不 超 過 100厘 米 × 100厘 米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c)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無 機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超 過 2.54×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及

(2) 在 惰 性 環 境 中 , 超 過 開 氏 1922度 (攝 氏 1649度 )的 融 化 、 軟 化 、 分 解 或 昇 華 點 ;
註 釋 :
項 目 1C010(c)不 管 制 :
1. 切 股 纖 維 或 隨 機 排 列 纖 維 形 式 , 含 重 量 比 率 3%或 以 上 的 二 氧 化 矽 , 而 比 模 數 低 於 10× 106米 的 不 連 續 、 多 相 、 多 晶 氧 化 鋁 纖 維 。
2. 鉬 及 鉬 合 金 纖 維 。
3. 硼 纖 維 。
4. 在 惰 性 環 境 下 , 融 化 、 軟 化 、 分 解 或 昇 華 點 低 於 開 氏 2043度 (攝 氏 1770度 )的 不 連 續 陶 瓷 纖 維 。

(d)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由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組 成 :

(a) 項 目 1C00a)所 管 制 的 聚 醚 薩 亞 胺 ; 或

(b) 項 目 1C00b)至 1C00f)所 管 制 的 物 料 ; 或

(2) 由 項 目 1C010(d)(1)(a)或 1C010(d)(1)(b)所 管 制 的 物 料 所 組 成 , 並 與 項 目 1C010(a)、 1C010(b)或 1C010(c)所 管 制 的 其 他 纖 維 “ 混 合 ” 者 ;

(e) 以 下 的 預 浸 樹 脂 或 預 浸 瀝 青 的 纖 維 物 (預 浸 材 料 )、 鍍 金 屬 或 鍍 碳 的 纖 維 物 (預 製 成 形 品 )或 “ 碳 纖 維 預 製 成 形 品 ” 如 下 :

(1) 由 項 目 1C010(a)、 1C010(b)或 1C010(c)所 管 制 的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所 製 ;

(2) 由 有 機 或 碳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所 製 , 而 具 有 :

(a) 超 過 17.7× 104米 的 “ 比 抗 拉 強 度 ” ;

(b) 超 過 10.15×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c) 不 受 項 目 1C010(a)或 1C010(b)所 管 制 者 ; 及

(d) 如 以 項 目 1C008或 1C009(b)所 管 制 的 物 料 浸 透 後 , 具 有 超 過 開 氏 383度 (攝 氏 110度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者 , 或 以 酚 醛 樹 脂 或 環 氧 樹 脂 浸 透 後 , 或 以 具 有 等 於 或 超 過 開 氏 418度 (攝 氏 145度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者 ;

註 釋 :

項 目 1C010(e)不 包 括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1. 用 以 修 理 “ 民 用 飛 機 ” 結 構 或 積 層 板 的 環 氧 樹 脂 “ 基 材 ” 浸 潤 碳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預 浸 材 料 ), 而 每 片 預 浸 材 料 的 尺 碼 不 超 過 100厘 米 × 100厘 米 ; 及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2. 以 酚 醛 或 環 氧 樹 脂 浸 透 後 , 具 有 低 於 開 氏 433度 (攝 氏 160度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及 低 於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的 固 化 溫 度 的 預 浸 材 料 。

技 術 註 釋 :

項 目 1C010(e)物 料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按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標 準 D-3418所 述 的 乾 式 法 測 定 。 酚 醛 及 環 氧 樹 脂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則 按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標 準 D-4065所 述 的 方 法 , 在 頻 率 為 1赫 及 加 熱 率 為 每 分 鐘 開 氏 (攝 氏 )2度 時 以 乾 式 法 測 定 。   (2003年 第 14號 第 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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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7 以下的化學或生物毒劑、“暴動控制劑"、放射性物料、相關裝備、零件
及物料":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a) “經修改作戰爭用途"以殺傷人或動物,或對裝備造成損害或對農作
物或環境造成破壞的生物劑及放射性物料;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b) 化學戰(CW)劑包括︰
(1) 化學戰神經性毒氣︰
(a) O-烷基(相等於或小於C10,含環烷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
基或異丙基)—氟磷酸酯,例如︰
沙林(GB):O-異丙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107-44-8);及
梭曼(GD):O-比哪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96-64-0); (2006年
第95號法律公告)
(b) O-烷基(相等於或小於C10,含環烷基)N,N-二烷基(甲基、乙基、
正丙基或異丙基)氨基氰膦酸酯,例如︰
塔崩(GA)︰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CAS 77-81-6); (2006第131
號法律公告)
(c) O-烷基(氫或是相等於或小於C10,含環烷基)S-2-二烷基(甲
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氨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
丙基或異丙基)硫代磷酸酯以及相應的烷基化及質子化鹽
類,例如︰
VX : O- 乙基S-2- 二異丙氨基乙基甲基硫代磷酸酯(CAS
50782-69-9);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2) 化學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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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anger_hk 於 22-1-2010 21:37 發表
香港戰略物資管制條例:
ML13 以下的裝甲或防護裝備、構造及零件;
(a) 以下的裝甲板:
(1) 製造至符合軍事標準或規格的;或
(2) 適合作軍事用途的;
(b) 特別設計以對軍事系統提供彈道防護的金屬或非金屬物料組合物或結
構物,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c)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按照相若的國家標準而製造的頭盔,以及為
該等頭盔特別設計的組件(即頭盔外殼、襯墊及護墊); (2008年第254
號法律公告)
(d)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相等要求而製造的護身裝甲、防護衣物及為其
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ML13(b)包括特別設計用以形成爆炸反應裝甲或建造軍事掩體的
物料。
2. 項目ML13(c)不包括既沒有裝備任何一種配件裝置,亦未經改裝或設計
以配合任何一種配件裝置的傳統鋼盔。
3. 項目ML13(c)及(d)不包括由使用者隨身攜帶作其個人防護用途的頭
盔、護身裝甲或防護衣物。

4. 就只有專為爆炸品處理人員而特別設計的頭盔而言,特別設計作軍事
用途的頭盔才包括在項目ML13之中。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注意︰
1. 並參閱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A005。
2. 至於用於製造護身裝甲及頭盔的“纖維或絲狀物料",參閱兩用物品
清單項目1C010。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睇一睇紅字~
你說服到個官你有需要隨身攜帶護身裝甲作個人防護用途咪得law~(理論上~)

[ 本帖最後由 冥亞帝.劍 於 22-1-2010 21: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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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04 以 下 並 非 特 別 設 計 作 軍 事 用 途 的 防 護 和 辨 認 裝 備 及 零 件 :
注 意 :

並 參 閱 項 目 2B351及 2B352。

(a) 為 抵 禦 任 何 以 下 項 目 而 設 計 或 改 裝 的 防 毒 面 具 、 過 濾 器 及 防 毒 面 具 及 過 濾 器 的 淨 化 裝 備 , 以 及 特 別 為 該 等 防 毒 面 具 、 過 濾 器 及 淨 化 裝 備 設 計 的 零 件 :

(1) "經 修 改 作 戰 爭 用 途 "的 生 物 劑 ;

(2) "經 修 改 作 戰 爭 用 途 "的 放 射 性 物 料 ;

(3) 化 學 戰 (CW)劑 ;

(4) "暴 動 控 制 劑 ", 包 括 :

(a) α -溴 苯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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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2-1-2010 21:51 發表

睇一睇紅字~
你說服到個官你有需要隨身攜帶護身裝甲作個人防護用途咪得law~(理論上~)
如果單單睇呢樣嘢就易搞,D律師好易打,因為每個人都有個人防護嘅權利,而需唔需要隨身攜帶亦係個人自由............

HAPPY SHOOTING!
超齡GAME友/適齡鎗人一個
工作:20年專業舞台EVENT LIVE SHOW 製作導演、監製,廣告、MTV、宣傳片(VIDEO及PHOTO)攝影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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