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家d人玩冇可玩?
我今日比人玩電話,不過因為一個原因我知道左以下的法例,係而家d花靚仔真係可以咁無聊?
又唔驚死個下先得人驚=-=
以下係我透過facebook 向佢傳遞的訊息
玩左電話的你有福了!!
根據香港現行中文條例 和 附屬法例
第228章 第20條 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 (a) 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 (c) 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你的聲音我已經錄音,由於法律所限,我有責任話比你知我錄左音,而且民事訴訟的時限,是該人(則玩電話之人)作出引致該宗訴訟的行為後三年內,所以言之在三年之內我亦可以擁有這一段長度為1分03秒的錄音而且有權向你提出訴訟. 玩電話之前請你要明白到自己的能力去到邊,如果被你玩個一個係唔識法律亦冇意告你的話只係你的好彩,但遇到我係你的不幸因為我剛好知道呢條法例,所以唔好以為你地係可以一世相安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