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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兆萬中心偷袋

旺角兆萬中心偷袋

偽君子!永遠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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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都唔會用咁既"武力"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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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似話偷野果個有精神病?
縮縮北行鳥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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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隨時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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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tergap69 於 13-7-2011 10:32 發表
原告隨時變被告
何解呢?完全合法
bagp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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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yau88hse 於 13/7/2011 11:02 AM 發表



何解呢?完全合法
小弟真心想知更多資料
唔知師兄可唔可以提供更多資料
咩情況下係合法
咩情況下就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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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COND 於 13-7-2011 11:39 發表

小弟真心想知更多資料
唔知師兄可唔可以提供更多資料
咩情況下係合法
咩情況下就唔合法?
罪犯的拘捕

(1)        (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已有或即將有任何可逮捕的罪行對該財產或就該財產而犯,他可無需手令而拘捕向他提出售賣、當押或交付該財產的人,並取得該被提出予以售賣、當押或交付的財產的管有,而如果他能夠的話,則必須如此行事。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修訂)
(4)        任何人如發現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財產,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最後述及的人,並取得該財產的管有。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修訂)
(5)        根據載於此的任何條文逮捕任何人的每一人(如作出逮捕的人本身不是警務人員),須將如此逮捕的人及他已取得管有的財產(如有的話)交付警務人員,以便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以待裁判官按照法律處理,或為該目的而親自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2號附表修訂)
(6)        本條不影響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警員或其他人的拘捕權力。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2號附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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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果d重暴力la,唔係一路報警一路打,係打完先報警,再加一路報警一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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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tergap69 於 13-7-2011 10:32 發表
原告隨時變被告
係呢處講隻(白狗)唔洗"隨時變被告"根基本法似經可以比隻"黑狗"告佢不合法使用武力傷害他人身體! 因為只有差人有權使用拘捕或捉人! 其他人連保安也沒有合法捉人或捉賊之權力.

個LE袋值幾錢! 請律師又幾錢!

啲地盆買保險都要抱任何人進出入地盆.....連啲賊或啲偷鐵呀婆呀伯都要cover在內.......如果因地盆安全出事.....連啲賊都可似告地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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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13-7-2011 11:52 發表


係呢處講隻(白狗)唔洗"隨時變被告"根基本法似經可以比隻"黑狗"告佢不合法使用武力傷害他人身體! 因為只有差人有權使用拘捕或捉人! 其他人連保安也沒有合法捉人或捉賊之權力.

個LE袋值幾錢! 請律師又幾錢!

...
咁101拘捕令有乜用?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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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lsman 於 13-7-2011 11:46 發表

罪犯的拘捕

(1)        (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 ...
你仲要睇埋佢係咪arrestable offence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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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bc100 於 13-7-2011 12:26 發表


你仲要睇埋佢係咪arrestable offence 播。
arrestable offence ???

"arrestable offence" (可逮捕的罪行) means 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 or for which a person may under or by virtue of any
law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exceeding 12 months, and an
attempt to commit any such offence; (Added 30 of 1971 s. 2)

盜竊罪條例 - SECT 9
盜竊罪
盜竊罪、 搶劫罪、 入屋犯法罪等
任何人犯盜竊罪,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比照 1968 c.60 s.7 U.K.]

不付款而離去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 貨品或 已提供的 服務即場付款, 或 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
服務即場付款, 而不誠實地 離去, 並無如所須般或 被預期般付款, 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 款項,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3年

竊取電力
任何人無適當的 權限而不誠實地使用電力, 或 不誠實地導致電力浪費或 將電力轉輸別處,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5年。 [比照 1968 c. 60 s. 13 U.K.]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 101A
作出逮捕時武力的使用等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 於進行或 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 疑犯或 非法地不在 羈留中的 人時,
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 武力。
(2) 普通法中關於何時為第(1)款所述任何目的 而使用武力, 即因該目的 而屬正當地使用武力的 規定,
由第(1)款予以取代。 (由1971年第5號第10條增補) [比照1967 c. 58 s. 3 U.K.]


認真?冇聽過公民逮捕權?好多常人理解為「罪行」其實都係可逮捕的罪行,條條偷野罪都可逮捕的罪行,各位下次見義勇為唔洗咁驚,只要你冇話要殺左佢。
bagp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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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係有權去stop一個犯左"可逮捕罪行"既人,好似好多shop theft case既報案人都係自己去stop個犯之後再報警

但大家去stop呢類人既時候,就真係要小心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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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捉賊! 捉到冇事! 警察叔叔班過好市民獎比佢....... 捉唔到反比個賊推陷左....警察叔叔話平民冇捉賊常識應即時通知警方由警方處理.......如果個賊比人捉捕時死左........捉個個人就麻煩.

[ 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13-7-2011 16: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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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里安 於 13-7-2011 14:56 發表
市民係有權去stop一個犯左"可逮捕罪行"既人,好似好多shop theft case既報案人都係自己去stop個犯之後再報警

但大家去stop呢類人既時候,就真係要小心D啦
要小心兩樣野,

1.小心俾佢隊
2.小心唔好咁high,用reasonable force necessary 去停佢,唔好投降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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