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無錫一名父親途經碼頭時見到有小童掉進水中,以為是別人的孩子而選擇冷漠離開,誰知落水的是自己兒子,兒子最終不治。他後來還起訴居委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索償47萬元人民幣,後被法院駁回。
索居委會47萬被駁回
《現代快報》報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前日公布「2011年無錫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此案位居榜首。案發於2010年6月27日晚上6點,6歲的姚姓男童獨自在其家附近的河道小碼頭玩耍時不慎掉進水中。其父親姚先生恰巧途經此處,得知有小童落水後並無施援,他回家後找不到兒子,返回出事河道,始發現遇溺的正是自己兒子,將兒子從水中救起後已返魂乏術。
姚及其妻將兒子的死怪罪社區居委會,指居委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且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最終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居委並非管理河道的責任人,不必對小童的死亡承擔責任,而姚氏夫婦沒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故駁回訴訟。法院稱,公布此案,意在警示世人,當他人身處險境時應當見義勇為、出手相助,既是助人,也是助己。
唉....又一單...
點解唔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