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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ueen 於 3-3-2021 11:51 發表
一直最擔心都係「真槍」定義係乜……定到呢樣先可以討論乜係「真槍」的「相關元件」……
fair point. 修例係針對「槍械」既定義. 而「真槍」並非238 章定義既一個字. 但政府咨詢文件用既係「真槍」,可以係火器, 亦都可以係「槍械」. 前者係我地理解既真鐵. 後者係我地理解既過J 氣槍以及其部件. 但係政府似乎係今次修例將兩樣野好似講埋一齊黎講有幾多真槍又點又點.
可能大家唔係好明到底依家修緊個條文係乜. 容許我再簡單講述. 呢度唔引用案例, 唔引用法條, 方便大家理解. 如果要搵返法源請追PO.
香港現有法例要捉人真槍係點捉. 首先要捉到底件野係咪槍械, 然後係佢係咪管有 -- 即個人知道自己有一件咁既野 (呢度要DEMO, 請假設情節全為真實, 即無人講大話, 亦法庭相信為真):
1. A 君個袋有支真鐵. 警察搜佢身發現. 但原來係呀B 塞左入A 袋. A 不知情, 亦無打算控制支槍. 唔算管有.
2. A 君個袋有支衝鋒槍, 係呀B 塞入去. B 同A 講我依家俾支手槍你. A 君知道佢個袋有支真槍. 算管有.
3. A 君有個真槍彈夾. 但係佢係打算用黎當煙灰缸. 佢知道件野係真槍彈夾, 佢打算用黎做乜同佢係咪管有槍械無關. 算管有.
4. A 君係氣槍舖買左個俾HUDSON 用既AK47 彈夾. 點知原來氣槍舖賣真槍件, 俾左隻真既AK47 夾A. A 好大可能唔叫對個彈夾既本質有認知. 唔算管有槍械. 而就算係叫管有, 因為佢係經大路途徑買, 所以會係真誠錯誤相信管有既唔係槍械.
5. A 君買左個俾VFC MP5 用既下身. 點知返到黎警察話係真槍件, 而實際上亦都插到落真槍度 (實際情形會唔會係咁我唔知, 但係呢個場景度假設得先啦). 但由於件野係被設計者整出黎擺係VFC MP5, 而A 君自己亦都無將佢擺落H&K MP5, 所以佢雖然係管有, 但個件野唔係槍械. 無事.
6. A 君買左隻HAO 俾PTW 用既身. HAO 廠家網上都講明件野唔可以裝上真AR15. 點知A 文盲, 又買埋其他AR15件, 將個身嘗試同其他件裝埋變成AR 15. 只就個身而言, 除非佢已製成一支AR15, 如果唔係, 因為佢無將件野當火器部件「使用」, 而設計者亦唔係想件野用黎放入AR15, 所以A 唔算管有AR15 既身. 其他件其他既事, 我沒有處理.
7. A 君同B 君都買左同一款氣槍返黎, A 君改左佢過兩J. B 無改. A 管有槍械. B 無改到, 亦都設計者無打算要佢過兩J, 所以無管有.
而修例內容係講緊乜野叫槍械. 抄左英國例, 有個列表. 即, 個件物件「可被用作」個列表裡面既其中一樣野, 都叫槍械. 係另一個PO 有人問, 到底依家有幾多氣槍件係同真鐵件無痛直上? 講左幾日好似無人答到. 修例後其中一個部份係槍械既下身 (即中文文件第8頁之「槍架」)都計.
原封不動修例既話, 以上第5 既情況就有機會係犯法:
變成: A 君知道件野係VFC MP5 槍下身, 而因為件野係可以安插上H&K MP5, 即使A 自己無打算將件野插上H&K MP5, 都依然係管有槍械. 當然, 後面會有真誠相信. 但係一有案件話呢件野可以上H&K MP5, 有機會等如所有有VFC MP5 既人都係管有槍械. 原因係你無得再講話我真心唔知件野可以上H&K MP5.
而第6 既情況, 因為「可被用作」暫時英國同美國未有案例, 變成一個未知數:
佢要改動到幾大程度先可以視為件野「可被用作」?如果唔使任何改動先上到先叫「可被用作」, 咁連80% 身都唔會中又似乎唔係太合理 (當然香港原例「擬用作」似乎已經可以處理到呢個問題). 但如果話HAO 身雖然就咁唔改上唔到AR15 都中, 一有人因為咁而俾人拘捕係咪等如全香港玩PTW 既玩家都叫管有槍械? 呢個都係未知數.
當然, 呢個係未知數. 而法律最驚就係出左台之後大家係度估估下, 條紅線係邊度. 所以正正係咁先要問清楚, 要同政府講清楚自己有乜擔心, 同埋搞清楚到底係什麼一回事, 同埋法律草擬者要自己寫得清楚D. 最理想就係大家都唔使係度「吹條文,唔識搵律師」, 一睇就清楚自己會唔會係犯緊法或者乜野唔係犯緊法. 而雖然政府用一個半官方FB 出左個貼文所謂澄清左只針對真槍元件. 須知道, 個FB 講野既效力就好似我依家係度吹條文一樣. 係咪就等如上面6 個個情況就唔會捉? 而就算係依家政府係咁睇, 第日會唔會又無啦啦唔同左? 美國P80 對賓州既訴訟就正正係咁樣一回事. 呢度我由始至終無講話係修例黎捉某些人 (說真的, 今天的香港, 要立法會修例黎專捉某D 人有幾難), 而係如果條例唔寫明就只會有呢個灰色地帶無必要地存在.
至第7 既情況, 就算修左例都唔會中, 因為修例係關於火器元件(而非「槍械」元件)既定義. 唔係話你支槍有人改左做過J 槍就會你支槍既件變成可被用作火器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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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3-2021 14:41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