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信以示抗議又真係可以開得到縱火罪??
當然唔會開縱火啦,不過.......我又真係說不出是那一次,只記得未有社民連,
仲係五四行動的時候,開咩唔記得,不是大罪,有上court,罰錢ok果d。
人地當然可以唔收信啦!!
但先反轉頭跟返事實發生次序,
保安理由要求示威者去到一個根本唔可能直接或間接表達訴求的地方,示威者無奈但都配合左警方行動.
人地唔收,冇計,咁咪比兩三個代表去返一個可以直接或間接表達訴求的地方囉??
一貫做法呀!!保安理由/示威自由,平衡到,合理吖
!
但點解有d時間(有時,不是經常),警方說安排中,多等十分鐘.....(十分鐘後)安排中,多等十分鐘..........(十分鐘後)安排中.........
之後人地個相標收信人就喺遠處上車...........
乖嘅示威者咪企喺到等佢個十分鐘囉!!
這情況當日同在太古橋上另一邊乖嘅示威者咪係到等囉,李克強走左,之後咪話安排好行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