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校長授權老師咁做的話, 根據教育條例, 老師有權咁做, 只要你係該校學生的話.
法例無寫明放左學, 或者離開左學校範圍就無權咁做, 亦都無要求校規寫左先得.
當然, 老師唔可以用其他違法既方式, 例如使用武力要你交出黎.
章: 279 標題: 教育條例 憲報編號: 27 of 2004
條: 58 條文標題: 校長的職能 版本日期: 01/01/2005
(1) 學校校長在符合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指示下,
須負責其學校的教學及紀律,而為此等目的,他具有管轄該校教員及學生的權限。 (由2004年第27號第23條修訂)
(2) 常任秘書長可就任何與學校的教學及紀律有關的事項而與該校校長接觸,
而在此等情況下,校長須直接與常任秘書長通信。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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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野" - 即係盜竊罪, 法律既定義係 "以不誠實手段永久剝奪他人財產",
老師沒收同學既ipod, 而且要求同學寫家長信就可以拎返, 咁又點解會係"算得上係搶野"呢?
唔係所有事情都要報警處理既, 好似呢件事咁, 從樓主既發文中, 我真係睇唔到有咩違法情況出現.
一味鼓勵別人乜事都報警,濫用, 浪費警力, 你會唔會不負責任左?
咁同有學生被老師罰留堂, 跟住報警話學校非法禁錮佢一樣?
作為成年人, 有幾位版友仲有仔有女喇, 我地係咪應該比年青人既思想成熟些少, 言行舉止負責任些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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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贈你一句 "食得咸魚抵得渴",
我唔評論你帶ipod返學呢件事是對是錯, 但你發呢篇文既行為同埋說法...
well,你同 林建岳,李文輝 兩位又有咩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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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不能不對香港教育制度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