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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於 14-6-2009 13:11 發表

按照程序去做lo ....照抄低身份證果d?
按照程序去做 ???

按法例做好D!

章: 238 標題: 火器及彈藥條例 憲報編號: L.N. 362 of 1997
條: 20 條文標題: 仿製火器的管有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3) 任何人如能令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即不算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a) 在有關時間他的年齡在15歲以下;或
(b) 他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仿製火器的人並以此身分管有仿製火器,或他是以該經營人的受僱人的身分而在執行該人的真誠及合法的指示時管有仿製火器;或
(c)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
(i) 犯罪;或
(ii) 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
(4) 未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何該等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 本帖最後由 seals 於 14-6-2009 13: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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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ls 於 14-6-2009 13:13 發表


按照程序去做 ???

按法例做好D!
咁既case個用槍指呀sir果個告唔告得入罪?
其實個文通警見咁既情況可唔可士以直接扣起指佢果個人呢
我覺得香港人嘈交人地惡過佢就會宿,除非佢真係傻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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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三個拉哂番寫口供,仲要揾多過證人,證明支槍係車主個仔!

車都勾咗番去搜,當然無揾到嘢!

後來證實一場誤會,無告到!警誡一吓就放哂啦!

事後三人去咗投訴個交通警,無投訴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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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ls 於 14-6-2009 13:34 發表
結果三個拉哂番寫口供,仲要揾多過證人,證明支槍係車主個仔!

車都勾咗番去搜,當然無揾到嘢!

後來證實一場誤會,無告到!警誡一吓就放哂啦!

事後三人去咗投訴個交 ...
投訴都係攞彩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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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亞延 於 14-6-2009 14:09 發表

投訴都係攞彩啫
咁我係佢都會投拆佢啦...身為專業執法人員並且已經受過專業槍械訓練, 無理由當一支仿真度極低ge一支玩具槍有懷疑

不過, 當時情況事前我唔清楚, 不便多加評論

但係擺到明係玩具槍佢都玩野call backup, 真係浪費警力
鵰。豹。狸。獅。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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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4-6-2009 14:27 發表


咁我係佢都會投拆佢啦...身為專業執法人員並且已經受過專業槍械訓練, 無理由當一支仿真度極低ge一支玩具槍有懷疑

不過, 當時情況事前我唔清楚, 不便多加評論

但係擺到明係玩具槍佢都玩野call backup, 真係 ...
都係兩邊都唔抵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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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14-6-2009 02:12 發表
應該勸一勸佢
可以咁講
"e.支槍好靚 wor, 我都有玩開氣槍ga
不過都係收埋玩, 有d人唔識會,赫到人就唔好啦
haha~"
大佬, 你d女扭計唔上去搵客, 你又點勤佢好哦
鵰。豹。狸。獅。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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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4-6-2009 14:27 發表


咁我係佢都會投拆佢啦...身為專業執法人員並且已經受過專業槍械訓練, 無理由當一支仿真度極低ge一支玩具槍有懷疑

不過, 當時情況事前我唔清楚, 不便多加評論

但係擺到明係玩具槍佢都玩野call backup, 真係 ...
絕對同意!

所以我第一時間,就是「小」個交通同事,問佢係咪玩嘢!

佢好無賴咁答:「真槍油咗橙色唔得架,佢用枝槍指住我做乜先?」

點解我都拉?

因為係條街度!你一言我一語,跟本無補於事!

講真,佢哋三個之前做過乜?之後又會做乜?都無人知!

番到警署,三個人分別錄取口供,証明一吓無動機犯法,咪走得囉!

點解我無俾人投訴,因為我講得好清楚:「你哋無犯法,就唔會告你哋,但有必要請楚一d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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