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分享, 無意搵交嗌*
1. "緊急車輛係紅燈前響號..過燈後即熄", 請留意Cap.374 S77(2) 相關之條文, 或可提供解釋;
2. 緊急車輛用作警隊用途、消防服務或救護用途時 (特別係用作警隊用途時) 並不一定要亮著警燈 及/或 響號;
好多時真係可以唔著唔響就最好...
3. "見到警車最多..."
well, 大家有幾何見到消防車同白車係街上巡邏, 而非趕住去做野?
街上面警車出現頻率最多, 咁你見到警車有 "係紅燈前響號..過燈後即熄"既機會最多, 亦好合理喎...
跟住係法例賦權條文 :-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77 條文標題: 消防車等獲豁免速度限制及交通燈管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在某一時刻正用作消防服務、救護、海關或警隊用途的車輛,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速度限制的成文法則的條文,
相當可能會阻礙在該時刻使用該車輛作任何上述用途,則該等條文不適用於該等車輛。
(2) 在某一時刻正用作警隊用途、消防服務或救護用途的汽車,只要該車輛在駛近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時(視屬何情況而定),
以鳴鑼、響鐘或發出警報聲響示意,而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的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管制的成文法則的條文,相當可能會阻礙
在該時刻使用該車輛作任何上述用途,則該等條文不適用於該等汽車。
(3) 本條條文並不影響任何就人身或財產損傷而提出的民事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