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下我都好頭痛...
最麻煩既係,婚姻條例無關於「繼子女」既定義。
香港法例之下,我唯一搵到稅務條例有提過「繼子女」呢樣野,
Cap.112 《稅務條例》S.2 釋義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或母”(parent or parent of his or her spouse) 就任何人而言─
(a) 指一名父親或母親,而該人或其配偶是該名父親或母親的婚姻關係下的子女;
(b)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生父或生母;
(c) 指領養該人或其配偶的父親或母親;
(d)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
繼父或
繼母;或
(e) 如該人的配偶已去世,則指若非該配偶已去世便會因(a)至(d)段的任何條文而是該人的配偶的父親或母親的人;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grandparent or grandparent of his or her spouse) 就任何人而言─
(a)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一名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b)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一名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不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的、領養父母的或繼父母的領養父母,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領養父母的親生父母);
(c)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一名
繼祖父母或
繼外祖父母(不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的、領養父母的或繼父母的繼父母,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的親生父母);或
(d) 如該人的配偶已去世,則指若非該配偶已去世便會因(a)至(c)段的任何條文而是該人的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人;
咁如果以稅務條例對子女既定義的話,對應返婚姻條例呢...
2.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第2部 -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母親 父親
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
女兒 兒子
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
父親的母親 父親的父親
母親的母親 母親的父親
兒子的女兒 兒子的兒子
女兒的女兒 女兒的兒子
姊妹 兄弟
父親的姊妹 父親的兄弟
母親的姊妹 母親的兄弟
兄弟的女兒 兄弟的兒子
姊妹的女兒 姊妹的兒子
因此我相信,呢個婚姻應該係無效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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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引述埋維基既內容:
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
擬制直系血親。
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
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
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羅馬尼亞。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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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D都要講句,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並非專業法律觀點,
如有疑問請向法律專業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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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仲複雜過讀書果陣D case study...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5-12-2010 01:26 發表
咁呢個case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