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飢餓窮人偷香腸判無罪 意法院:不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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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eoprotex 於 6-5-2016 16:36 發表


但如果只限食豬扒充饑可豁免起訴,咁你又食唔食先?
好醜都係肉!! 你歧視豬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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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ujiadam 於 6-5-2016 16:43 發表

好醜都係肉!! 你歧視豬扒!!
又未去到歧視咁嚴重...我個人比較崇尚美學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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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eoprotex 於 6-5-2016 16:57 發表


又未去到歧視咁嚴重...我個人比較崇尚美學啫
圓,都有美感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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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ornhill401 於 5-5-2016 14:28 發表
依這法官的定義..偷小量金錢交租..偷小量金錢醫病..
阿仔開學..召妓(因有急切性須要)...等等.都不構成罪行 Thx for sharing
阿仔開學係兒童基本權利
招妓係性需要係本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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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veless 於 6-5-2016 11:19 發表


從另一面睇, 我地好多時係會從自己慣常既社會環境去睇呢件事.
簡單講, 我地偏向會睇"開左先例, 以後點點點", 而忽略左之前常事人被判刑6個月.

世界上有好多種唔同既法律系統, 主流基本上有2種: 源自羅馬帝國的民法(Civil law) 及 源自9世紀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
民法著重刑法典(Penal code), 而普通法則強調案例判案.
意大利係按民法系統. 基於民法按典不按例, 法官係可在不同情況下作出不同判決, 而非普通法系統下法官並不介入審訊.

我地睇呢段新聞, 並唔係用當地第一手訊息、語文或文化去睇, 而係經過消化又再翻譯既數手資訊.
即係話, 當我再去睇清楚呢段新聞時, 我有個模糊的概念: 重審結果唔係表示有需要就可以偷, 而係推翻常事人之前為(所謂)生存需要盜竊而被判為罪犯.

至於邊個替芝士找數, 呢個又係好問題. 遲d吹o下呢點....
我唔明
你意思係: 流浪漢並非為生存需要盜竊,所以唔應該因此而被判刑 ?
但係佢而家唔係被改判另一罪名,係直接無罪釋放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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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f141 於 7-5-2016 14:17 發表


我唔明
你意思係: 流浪漢並非為生存需要盜竊,所以唔應該因此而被判刑 ?
但係佢而家唔係被改判另一罪名,係直接無罪釋放喎
我意思係我睇得明既資訊ie.中英文, 似乎冇俾到足夠既背景資料
以我既理解:
時間線上, 當事人係2011年被超市保安捉到, 超市報警後流浪漢被起訴盜竊.
2014-15年間法官判流浪漢盜竊罪成, 服刑6個月另罰款100歐元.
同年上訴被駁回, 辯方律師再用新理由促重審, 最高法院檢討辯方理由後決定受理.
辯方係提出流浪漢是在店內被捉住, 食品從未離開超市範圍, 最終超市亦無失去任何食物, 控方可用企圖盜竊, 但不能以盜竊入罪, 因盜竊尚未正式發生.

跟住至係被判之前的盜竊罪名不成立, 無罪釋放.

如果我冇理解錯, 甘從以上資料, 不難看出控方其實技術上瀨左野.
零售業有樣野叫loss prevention, 捉賊時有好多規矩, 因為一旦犯上法律錯誤, 隨時俾人告翻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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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話, 1999年美國加洲有人響超市偷左一樽維他命丸, 冇武器冇傷人冇破壞真係純粹偷o左一樽維他命丸, 被判入獄25年.

你唔會唔覺得故事一定唔只甘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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