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膽講小小小唔同意見:
理性d講,既然要求法治, 首先要承認法理凌駕於情理之上;
既然要求民主,首先要承認維護製度之重要性,因為無制度保證之民主等於無民主;
因此既然要求民主法制,必然先要承認制度之重要,承認法理高於一切,縱然制度總有不公,但解決不公不應以否定秩序;以情代法之方式入手,否則根本就是與民主法制背道而馳。
(如果說有人覺得中共唔講法制所以無須講呢d, 那請你以後唔好再自稱嚮往自由民主法制, 因為中共衰極都係半法治半人治,都唔敢話以情代法,你咩仲人治主義過中共?)
所以
人地犯罪未俾拉唔等於你犯罪唔應該俾人拉;
你有不幸遭遇,你遭遇過不公唔等於你可以唔遵守法律;
你有不幸遭遇更不成為你犯罪唔受制裁之理由。
趙一案,入罪原由並非“結石寶寶”,而係借聚源賓館強奸案煽動鬧事,該案當事人已俾重判。
那麼, 按照法理,為趙鳴冤應從其行為是否真構成犯罪,量刑是否適當入手,而非去刻意渲染趙於毒奶粉案中既背景, 然後試圖將其作為趙入罪之理由, 因為技術上兩件事根本無關.
雖然趙挑戰公權,遭從重處理系情理之中, 但即使呢單野的確係一件遭人治手段影響既法律判決,也應以純粹法律手段去回應先系社會之進步, 而香港某d政治人物既做法則係完全無視法律於製度之存在, 聯署要求放人? 請問香港地區聯署去推翻內地某省法院判決或者無條件中止司法程序有咩法律依據? 有咩制度程序?
而香港報章跟住泛民個調調, 咩都唔理, “因為趙系毒奶粉案受害者所以判佢就係唔合理”, 成個邏輯根本就係徹頭徹尾反法治。
陰謀論d講句, 觀察泛民幾年,實在唔覺佢地有咩地方似民主派, 遇到d事就講情唔講法, 反對佢就話你反民主, 根本就係將自由民主口中講,腳底踩。
一d個人小感覺而已姐, 我念我有發表意見之權利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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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a-9 於 19-11-2010 03:4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