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毒港女出現注意,拜山抄牌!向阿SIR至敬!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0:55 發表

所以咪應該立法管制囉,香港人唔比人罰都唔會改,立法管制正好迫到佢地改
咁我又想問下師兄你,而家既法例保障唔到咩?
你小佢,佢可以告你你
你打佢,佢又可以拉你

TOP

引用:
原帖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02 發表

咁我又想問下師兄你,而家既法例保障唔到咩?
你小佢,佢可以告你
你打佢,佢又可以拉你
借問聲拉邊條?
我指既立法係侮辱公職人員(尤其是侮辱執法人員)都應該要拉既Lv喎

TOP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1:06 發表

借問聲拉邊條?
我指既立法係侮辱公職人員(尤其是侮辱執法人員)都應該要拉既Lv喎
而家侮辱公職人員冇罪咩?

TOP

之前唔係未試過,警察比人小完,以"阻礙公職人員辦公"或"阻差辦公罪"入罪架啦...
另外,個社會強調"言論自由","侮辱"呢樣野,真係觀點同角度WOR,有人比人CHECK ID就已經話警察侮辱佢在先,又有D警察,大聲D同佢講野,都話人侮辱佢架WOR

[ 本帖最後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16 編輯 ]

TOP

引用:
原帖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12 發表

而家侮辱公職人員冇罪咩?
香港冇"侮辱公職人員罪"

TOP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1:16 發表

香港冇"侮辱公職人員罪"
上面答左~

TOP

引用:
原帖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14 發表
之前唔係未試過,警察比人小完,以"阻礙公職人員辦公"或"阻差辦公罪"入罪架啦...
重點唔係阻差辦公,係市民侮辱公職人員呀......
更何況,入兩條咁輕既?極其量咪判罰款同守行為算,一D阻嚇性都冇

TOP

另外一樣野,其實而家真係下下講法律,警察做野足夠有餘,問題係,呢個世界所有人都會有一種惰性,有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同事之間,或上司叫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個係其中一個警察有時唔"做野"既原因,另外最大問題,係D議員小事化大,更令警員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TOP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1:19 發表

重點唔係阻差辦公,係市民侮辱公職人員呀......
更何況,入兩條咁輕既?極其量咪判罰款同守行為算,一D阻嚇性都冇
係,你冇錯,但我話你知,我識既警察,有8成叫做正常,好人,有2成真係可以叫正牌爛仔,當你比太多既保障同權力,只會有人"弄權""過火"

TOP

引用:
原帖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16 發表

上面答左~
咁起碼要修例la~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唔應該輕判罰款同守行為,應該全部以改判具阻嚇性既監禁刑期la~

TOP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1:23 發表

咁起碼要修例la~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唔應該輕判罰款同守行為,應該全部以改判具阻嚇性既監禁刑期la~
當個個警察都係100% O岩,唔會犯錯既時候,我會支持你,但警察都係人,如果"阻礙公職人員"都要入去坐,會對更多既市民唔公平,唔好忘記,社會,法律,係為市民而立,唔係警察,警察只係市民入面既一小部份

TOP

引用:
原帖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22 發表

係,你冇錯,但我話你知,我識既警察,有8成叫做正常,好人,有2成真係可以叫正牌爛仔,當你比太多既保障同權力,只會有人"弄權""過火"
你啱,但冇理由因為果兩成壞警察"有可能"弄權而唔保障果八成好(正常??)警察架bo......

TOP

引用:
原帖由 mujiadam 於 29-5-2011 01:25 發表

當個個警察都係100% O岩,唔會犯錯既時候,我會支持你,但警察都係人,如果"阻礙公職人員"都要入去坐,會對更多既市民唔公平,唔好忘記,社會,法律,係為市民而立,唔係警察,警察只係市民入面既一小部份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二十三節規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最高罰款港幣一千元,及監禁半年。

正常係要坐架......D官下下輕判ja......

TOP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1:25 發表

你啱,但冇理由因為果兩成壞警察"有可能"弄權而唔保障果八成好(正常??)警察架bo......
所以我覺得,暫時法例以經足夠,就以樓京條片黎講,你影警察,你玩警察,佢地何況唔係玩返果班人?只不過,個人同大部份人都支持警察咁做姐,你試下同一個情況,冇拍片冇串咀,警察抄完就叫佢走啦
你覺得,警察冇用法例去做野咩(抄牌)?,你又覺得,警察做既野,有冇D係佢地既職責同法律以外呢?

TOP

引用:
原帖由 冥亞帝.劍 於 29-5-2011 01:27 發表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二十三節規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最高罰款港幣一千元,及監禁半年。

正常係要坐架......D官下下輕判ja......
呢個係官問題 BOR,唔係法律問題 WOR....
你殺人,有人判一句,有人判幾年,法律上冇問題,問題在於"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