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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要求釋放趙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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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42 發表


法律不是一切, 不合格的法律需要改正

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 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

為了更完善的法律, 一個法治的社會是應該容許公民抗命的

趙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
公民抗命本身已經係一種犯法行為,我諗無法治政府會容許

而做得公民抗命既人自己本身亦應預左比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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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42 發表


法律不是一切, 不合格的法律需要改正

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 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

為了更完善的法律, 一個法治的社會是應該容許公民抗命的

趙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
提案同抗命係兩回事....
如果一個完善既法律,每一條法例,就只會有一個人走到"法律那"
一個人著數完之後唔會有第2個
但家陣...立法果班點會理

發現法律有問題,可以表達意見,但唔代表可以衝擊個法律
(遊行係比人表態,但你去撞個鐵馬就你唔岩,想當年孫中山先生都係咁樣比人當犯睇,但孫中山先生一樣係個偉人)

btw,趙一案,入罪原由並非“結石寶寶”,而係借聚源賓館強奸案煽動鬧事,該案當事人已俾重判
強姦案又唔係真係幾清楚,本身我睇新聞都好1999,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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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成日搞事,到左2046年就過左50年不變....到時你地就知道咩叫 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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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里安 於 20-11-2010 00:32 發表

有用嗎?更多外國介入只會令到個政府更加企硬
我無話過有用呀
我都講到明係"只"令佢不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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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onglk 於 20-11-2010 00:59 發表

提案同抗命係兩回事....
如果一個完善既法律,每一條法例,就只會有一個人走到"法律那"
一個人著數完之後唔會有第2個
但家陣...立法果班點會理

發現法律有問題,可以表達意見,但唔代表可以衝擊個法律
(遊行係比 ...
具體就唔係記得好清楚, 總之網上鬧過一陣, 其實如果有用qq, 有開qq新聞既話天天都能看到不少這類新聞。

其實趙案個起訴書寫得清清楚楚,“多次利用社會熱點問題,惡意炒作,煽動鬧事,破壞公共秩序”, 大體就係一有比較敏感d既case,例如暴力拆遷,官員強姦之類,就走去網上四周圍發post煲,有點風吹早動小道消息就添油加醋發出來,然後慫恿人去政府門口聚集搞事之類, 呢d野近幾年系大陸實在太多太多, 烏魯木齊7 。5大屠殺誘因,韶關維漢衝突也無非係有人上網發post造謠生事引發, 我念趙案重判很大程度上系殺雞敬猴。

所以其實趙案就係打壓一個行事出格之維權人士, 系香港某d人藉其毒奶粉案受害者背景夾硬將其包裝成毒奶粉案之後續, 意圖麼,估計覺得劉曉波單野唔夠吸引眼球,所以搞單知名度高d既case出來而已,總之令共產黨難做無面就得啦~~~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01: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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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a-9 於 20-11-2010 01:54 發表



具體就唔係記得好清楚, 總之網上鬧過一陣, 其實如果有用qq, 有開qq新聞既話天天都能看到不少這類新聞。

其實趙案個起訴書寫得清清楚楚,“多次利用社會熱點問題,惡意炒作,煽動鬧事,破壞公共秩序”, 大體 ...
惡意炒作??點叫惡意炒作先??根本d官點講都得
煽動鬧事,破壞公共秩序?定係破壞貪官們既秩序呀?
再講...份起訴書d官鐘意點寫都得架啦...我唔覺得有幾大可信性

[ 本帖最後由 seamoncheng 於 20-11-2010 03: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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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20-11-2010 03:06 發表

惡意炒作??點叫惡意炒作先??根本d官點講都得
煽動鬧事,破壞公共秩序?定係破壞貪官們既秩序呀?
再講...份起訴書d官鐘意點寫都得架啦...我唔覺得有幾大可信性
你如果咩野都往貪官上一推了之, 那已經不理性了,也沒必要再討論下去了.

傳播未經證實消息,比如某人入院你話"好似入佐太平間哦!" 系網度煽風點火,來個咩咩“我們不能置之不理,請有良心的人轉發5個qq群”之類, 是否可以算"蓄意煽動"?

大陸同香港一樣集會要申請, 你無申請就約一群人堵門口堵馬路,叫唔叫"破壞公共秩序" ? 當然你可以話公安一定唔批,但你依然系違法聚集, 依然系破壞公共秩序.

起訴書中意點寫都得? 你當打官司係兒戲咩.......趙作海又唔係無律師, 隨便寫個罪名點告得入啊? 相比以前其他打壓維權人士案件, 呢次個起訴書已經寫得無遮無攔,講明了因為你搞事所以做你。唔通你覺得聚源賓館強奸案,上訪女遭2個官員強姦,趙挺身而出鳴不平系抵俾人拉咩? ? ? ? ?

你唔信我一d都唔奇怪, 因為根本全香港媒體都渲染緊毒奶粉案, 因為毒奶粉案知名度高而已, 越講毒奶粉越顯得趙無辜. 聚緣賓館強奸案同趙“參與”既其他案件就知名度低許多

但,毒奶粉案牽連數省, 受害家庭組織又唔止趙搞果個一個, 賠償傾唔埋亦唔少,搞事亦唔止趙一人, 相反毒奶粉事件中趙既表現並無出火之處, 唔少人鬧得仲激, 做咩只拉趙?

起訴書中講既野, 常用qq, 校內等工具同國內聯繫或者常上大陸論壇既朋友相信好易理解,因為呢d”請有良心的人轉發” 幾乎每週都會有,幾乎件件都講到冤過竇娥, 通過網絡造勢形成壓力確保案件公正解決早已系國內慣例, 但呢d“轉發”本身就係雙刃劍, 既能保證問題得到公正解決, 亦有可能因消息不實而引發極其嚴重既問題。

當年韶關事件, 也只不過系漢族女工誤入維族工人宿舍被圍住言語攻擊, 然後好事之徒講成“遭輪姦”先引發2族工人械鬥, 然後引髮烏魯木齊大屠殺

石首事件, 跳樓廚師酷暑之下長時間陳屍露天,腐爛產生屍斑照片被當成“受虐傷痕”證據,要求轉發既qq消息我亦親眼所見(最搞笑系越到後來,“傷痕”越多, 死者被虐情況亦相應被越講越嚴重,雖然可能2小時前的照片上果個部位並無“傷痕”)

我並非說呢d轉發信息全部都係惡意炒作, 很多時候親歷者本身學識有限, 又火遮眼,難免誤判,言詞難免激動,但呢d野系大陸網絡上確實很多,亦有許多係由無關者整理轉發,許多維權人士亦係如此操作, 如果說趙做同樣既事,一d唔奇怪。

我亦非說趙炒作呢d野,係出於惡意, 他可能確實只係想製造聲勢形成壓力使得案件能依法解決, 但,客觀上他這樣做確實很容易觸犯法律(唔洗講大陸法律,香港法律都唔准你無批准就約班人堵路叫口號啦……)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04: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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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20-11-2010 09:36 發表


是比人拉的, 但是有機會得到人民支持,

同時公民抗命本身為改善社會, 法官可能會酌情而輕審

(民間電台是例子)
你講個度係香港, 大陸你估吓會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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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20-11-2010 10:24 發表



如果表達意見就一定得到社會注意, 解決問題

邊個人仲會冒險去公民抗命?

另外, 公民抗命是和平非暴力

唔會去撞個鐵馬
你講呢個,既然將所有野都規範到法律許可/輕度觸犯法律範圍內, 又如何觸犯法律至犯罪程度,然後如何要酌情輕判呢?

系大陸其實呢d人數唔多,手段唔激烈,表達意願後很快服從警察指示散去既"公民抗命" (雖然我點都覺得應該叫“表達訴求”)時常發生,遠多過採取激烈手段搞到上報紙果d, 絕大多數當然未經申請, 但亦很少有人俾拉,通常最多警察局問話做筆錄而已,很少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未造成咩後果,又確有苦衷,d官員通常都唔會搞咩事,息事寧人算數,因為如果跟足法律拉人搞出大規模群體事件,d官員自己就前途盡毀嘍~~~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12: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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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aihk 於 20-11-2010 09:47 發表


你講個度係香港, 大陸你估吓會唔會...
系會,而且唔需動用酌情權……大陸法律屬於大陸法系,系咩都訂死既,咩罪減刑同免刑條件亦係寫明既, 你符合減免刑條件,系判決書後面會寫明“有xxxx情節,符合減刑/免刑條件,故減刑x年/不予處罰”大陸法系下法官極少會“酌情”判決, 因為咩都係訂到死既,檢察院起訴你條罪有幾大,最後結果唔會差太多。

其實最大酌情權系檢察院度, 檢察院可以作出唔予起訴或者要求輕判等決定。

只不過趙案,我念量刑系略重, 但可能香港2年8月係好大罪所以大家覺得判重佐,大陸法律中2年8個月並非咩大罪, 許多罪最低消費都係3年起, 小罪有惡劣情節要加刑亦都係3年起。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13: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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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20-11-2010 09:46 發表


所謂公義, 唔係好似咁樣自私自利

公民抗命必須事前公開表白自己的動機和目的,

公民抗命的目是改善社會, 抗議某些不公義的現象, 才叫`公民抗命`
你想撩交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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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20-11-2010 10:24 發表



如果表達意見就一定得到社會注意, 解決問題

邊個人仲會冒險去公民抗命?

另外, 公民抗命是和平非暴力

唔會去撞個鐵馬
好簡單講句

公民抗命係由做出黎班友去定義,唔係你同我,

但佢地係和平,定去撞鐵馬,相信睇新聞都睇到啦,7/1我都在場,你果陣時係邊度?

遊行同公民抗命係兩回事

btw,小心用詞

[ 本帖最後由 wonglk 於 20-11-2010 14: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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