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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veless 於 21-9-2017 13:4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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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係. 如果要非常非常悲觀咁睇, 執法部門要玩某人真係有個可能係玩到, 只不過係咪有需要咁做, 又係咪值得. 英國最近一D 關於70, 80 年代既案件重審就係一例. 只不過, 呢個已經唔係法律可以解決或者討論既範圍.
當然, 另外要考慮既就係只因為法庭接納份報告不等如要將佢放好大比重. 即係個官都可以話 (未有任何案例. 亦都留意可能裁判法院有做過, 不過唔會有判決書), 係呀, 支槍係過機個陣係過兩J, 但係執法部門咁咁咁過機, 對當時被告持有既槍是否過兩J 無乜關係之類.
又諗多一樣野, "支槍過兩J" 本身唔係一條罪. 而適用條文 (例如第18 條) 講既係"帶有" (CARRIES, 現在式)槍械. 照"一般意義"解讀 (參見<<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19 條, 以及 BENNION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第5版)第304 段, 成文法除非有其他特別原因 (例如係一般意義解讀得出一D 荒謬結果時), 否則係照正常字義解讀). 現在式"帶有" 明顯係指緊支槍被起出時既情況, 而非執法部門搞完一輪D GAS, 豆, 之類之後既情況. 好似PTW 既情況: 我支槍行銀筒, 但係用6.1 管打0.28, 唔過J (俾個例子. 可能真實係過左. 唔知). 點知俾警察拎左返去同我換條6.01, 打0.43. 專家出黎話佢過機係3J 咁先算, 但係都唔關到底我是否"帶有" 槍械事. 因為支槍被起出時根本就唔係"槍械".
但係目前既槍械法例對新氣槍唔能夠非常令人滿意咁處理 (238 係跟1968 年既英國成文法): 如果支槍係GBB 又或者任何用氣體推既槍, 本身無氣, 又無豆係個夾. 問題就係到底點樣可以公平地測試. 呢個我諗要做下功課, 有無國際標準? 有的話, 執法部門是否以呢個標準黎試? 又如果係, 到底呢個國際標準係咪有問題? 就好似UBER, 又或者係無人機, 總要有個測試案例先可以答到. 只不過就我所知, 以238 18 條黎告只係單玩家真係未見過. 18 通常係同打劫, 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傷害之類黎告. 未有定案, 就算我拋幾多法律典據出黎, 都只可以話"唔知". 我只可以見到如果有個咁樣既案件可以點樣去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