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以阿樓主呢件事黎講, 係咪做錯野...
well, 我諗樓主答左大家啦, 最低限度,
佢學校認為佢係錯既.
我諗
無學校會因為讚賞個同學做得對而記佢一個缺點嘛? 對嗎?
2. 以我本人既認知黎講, 係, 我認為樓主做錯左.
3. 至於出左學校之後, 校規對學生仲有無效力?
以我既理解黎講, 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第58條規定,
(1) 學校校長在符合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指示下,
須負責其學校的教學及紀律,而為此等目的,他具有管轄該校教員及學生的權限。 (由2004年第27號第23條修訂)
由此可見,
只要該人係該校既學生, 則不論何時何地,
校長仍然
具有管轄該校教員及
學生的權限.
而最後樓主亦因為佢既行為而受到學校既懲罰,
因此我認為, 該校(管理層)方面係認同 / 授權 該老師係
放學後,
在校外對該校學生執行校規既.
故此, 校長及該老師既行為同決定
並無違反教育條例對佢地既賦權.
所以我地有理由相信, 係離開左學校之後, 校規對學生仍然有效既.
同樣道理,
老師並沒有收錯.
4.
e家8成o靚仔有手提電話....有d有psp/nds....個個都咁樣帶番學....
只要你唔係係學校囉出黎用/玩....學校都唔會理咁多....更唔會無啦啦收你....
依家夜場有
八成既靚仔有糖有K有凍野(全部都係毒品), 有D唔止管有,仲
販賣添,
個個都咁樣帶去蒲...
朋友你係咪要考慮寫信去特首辦
話因為"
個個都係咁" 所以要求
警察唔好查牌,
唔好掃毒, 截查到任何藏毒者 / 販毒者, 一律放行, 永不拘捕呀?
咁我地係咪要
修例管有毒品 同埋
販毒合法化呀?
5. 香港理論上仲係一個法治社會:
法, 理, 情 三樣都須要考慮.
但不論在法, 在理 抑或在情, 我都好難想像到點解會係果位老師唔岩, 而反而係樓主岩喎.
朋友你喜歡的話, 我希望你可以解釋一下, 等我嘗試去理解你既諗法, 交流一下.
6. 唔識 / 唔熟法例 從來都
不是一個犯法既
辯解理由,
作為網友, 我建議你得閒去進修一下法例既相關知識.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8-10-2008 02:08 發表
點為之做錯野??我想問....岩定錯由你去定??你又知出左學校老師有權收學生野??
岩定錯唔到你話事囉我覺得....剩係得你話乜話物....人地問老師收得岩唔岩....唔係問學生有冇做錯....
e家8成o靚仔有手提電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