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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咪雙重標準?

係咪雙重標準?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鄭紀航於兩個月前審理中文大學碩士男生聲稱測試行為反應而舔女同學腳底的非禮案時,出言反問代表被告的女大狀「咁妳有無試過被人舔腳?」該名女大狀認為鄭官出言冒犯,涉及性騷擾言論,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騷擾」的投訴。平機會初步審閱有關投訴指控後, 日前回覆女大狀,表明平機會已決定開檔案跟進事件。

  記者:徐曉伊

  消息稱, 該名執業有十四年的女大狀除了向平機會投訴外,亦向首席法官馬道立及總裁判官李慶年作出書面的投訴, 並陳述當日案件審訊的經過,以及主審裁判官鄭紀航的「出位言論」。本報記者曾就投訴鄭官「性騷擾」的指控, 致電向該名女大狀查詢,但對方強調「我不作任何評論,亦沒有任何回應。」本報於昨日傍晚亦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但至截稿前仍未有回覆。

  向平機會及馬道立投訴

  據悉,平機會一旦決定就每宗投訴個案開立檔案後, 將會安排召見投訴人及被投訴者,以詳細了解事件始末,或會向司法機構拿取當日的審訊謄本,以查證事件「主角」鄭紀航裁判官的言語是否足以構成性騷擾的指控。

  事緣於今年八月八日該名女大狀代表二十七歲中大公共衞生碩士男生尹浩洋的非禮女同學案辯護, 控罪指尹浩洋於今年一月十六日在沙田中大本部圖書館二樓非禮女事主X。控方案情指尹浩洋疑藉詞探究女性對奇怪行為的反應,在校園邀請一名二十歲同校女生用腳踩他身體,惟期間狂嘴及舔對方腳板底約一分鐘。

  主審裁判官鄭紀航在案件開審時,一度向辯護女大狀查問既然被告尹浩洋承認曾「舔腳」,究竟被告有何辯護理由,女大狀表明本案的爭拗點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鄭官隨即反問女大狀「咁妳有無試過被人舔腳?」女大狀回答說「沒有」後,被告維持不認罪,案件正式開審。

  女大狀庭上只答「沒有」

  過往平機會亦曾處理過多宗涉及言語的「性騷擾」投訴個案,包括中環皇廷匯酒樓前女收銀員○八年五月被點心師傅摸胸兼稱「大波蓮」,女收銀向上司投訴不獲受理兼被炒,乃入稟控告酒樓所屬的皇上皇集團漠視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二○一二年五月區院法官裁定酒樓集團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沒有確保女事主免遭性騷擾,下令需要賠償女事主八萬元,法官並批評點心師傅的行為非常下流,令點心師傅並需向女事主作出書面道歉。

  此外,一名小學女教師於二○一二年在返家途中被一名十歲小五男學生向她大談與性有關的猥褻說話,更直接問她「性生活如何」等侵犯性提問,事後女教師向校方及平機會投訴,及後小學男生寫了道歉信,解釋自己不知道是侮辱別人,對自己所做的事很懊悔,並報名參加改善人際關係及技巧的訓練課程,事件得到和解。

https://hk.news.yahoo.com/咁妳有無試過被人舔腳-裁判官-出位提問-女大狀投訴性騷擾-215512541.html

女大狀幫人辯護舔腳唔等於猥褻侵犯,但又告個法官問佢有冇試過舔腳係性騷擾
原來性騷擾係言語上先有罪,做左反而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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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5-11-2014 12:47 發表
咁性騷擾同猥褻侵犯又係兩樣野黎既
去到法庭時又要咬文嚼字了
呢啲正係大狀的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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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5-11-2014 13:26 發表
我就覺得兩件事程度跟本唔同
所以唔係雙重標準
睇真啲新聞內容~確係你岩
大狀幫人辯護的係非禮案
程度係比性騷擾嚴重

相反大狀比個官問時
只要女大狀覺得個官作出不受歡迎、冒犯、侮辱時
並涉及性的行徑時
便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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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6-11-2014 13:54 發表


但又諗o下
律師諗縮數、走精面、揾法律罅,
係因為你我他或她所有人需要律師時,
都唔想輸 !!
法律面前邊個想輸
輸場官司唔同輸場波或牙較,?
輸官司係要受的
我個人覺得搵律師主要原因係....我唔熟法律條文

[ 本帖最後由 Lolanto 於 7-11-2014 02: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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