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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槍狂徒】警地氈式搜公園 撿逾10粒痰罐仔子彈

咦, 睇黎大家又係講返槍王裡面個問題 -- 如果執法部門夾硬要用一D 重D 既珠黎去測, 過J 點算呢個問題. 我又GUT 出黎睇下能唔能夠解答到呢個問題先:

其實大家如果睇返關於第238 章"槍械"釋義既案例, 真係唔多, 而亦都未曾有過任何案例係關於執法部門係如何測得兩焦耳, 又或者有辯方陳詞指出執法部門測試係有大家所指出呢個擔心. 有就案件審訊, 到底涉案氣槍是否超過兩焦耳亦都有時會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方式證明 (即係控辯雙方不爭議支槍係超過兩焦耳: 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光偉及林嘉文 [2006] 3 HKLRD 808). 而只就非常非常有限既案例睇, 呢個兩焦耳既限制立法動機係旨在阻止對人命傷害. (參見 The Queen v Leung Shiu-lun, CACC 609/1996, unrep. 12 March 1997 第14 段. 但留意該案係關乎就管有超過兩焦耳氣槍既量刑, 而非到底涉案槍支是否超過兩焦耳)

但係問到底如何得知 -- 又或者用乜野標準測試 -- 支氣槍係超過兩焦耳, 當執法部門認為有可能要檢控, 而案件涉及技術性既問題, 例如指模, DNA, 工地安全系統 (勞工處工業意外傳票), 又或者係武器之類之類, 就一定一定會有專家報告. 至於238 亦都有同樣既條文 (第26 條). 其中一個原因係控方要話到俾人聽證物鏈沒有問題. 如果有任何"玩野"既地方, 係個專家報告其實有機會會被發現. 而講真, 不講政治, 只講氣槍, 警察又有無任何原因要特登做手腳去整一個人, 而隨時要負上惡意檢控既民事責任, 以及有可能係妨礙司法公正既刑責? 另一個原因就係如果辯方要挑戰呢個專家報告, 由於係政府部門標準做法 (而政府通常係跟其他國家標準. 大家可以睇下例如政府化驗所有講佢地係參考邊度邊度), 辯方好難可以搵到有乜野問題. 通常辯方會從報告沒有提及既野著手, 而唔會走去話政府個方法 -- 好多時即係國際標準 -- 係錯. 有D 乜野"沒有提及"呢, 例如案件關鍵之一係事主係幾時受傷, 而個醫療報告無提到佢既傷口癒合情況 (現實中無可能), 咁就可以執住呢樣野去咬. 同樣道理, 如果氣槍個專家報告無提佢點樣得到"超過兩焦耳"既結論, 辯方可能要考慮聘請專家證人去講講例如係用乜野彈弓, 乜野氣, 乜野珠, 乜野內管, 係點樣影響支槍既出槍動能, 同埋可能唔可以就咁65B 或者65C 入, 即係要個專家出黎作供並盤問佢之類之類, 呢樣野要辯方大律師睇送食飯.

至於執法部門具體係如何測試, 坦白講我無處理過關於氣槍既案件, 唔清楚. 但係同時唔好忘記, 如果有大家提出個個問題 -- 可能用0.3 珠打緊1.9, 但係0.4 過左, 控方係有權選擇以不提證供起訴, 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即係睇到個人真係玩槍, 而佢用開0.3 珠. 咁告黎係咪合乎公眾利益? 用政府錢請個外判大律師/律師, 加埋要搵當值律師服務, 重要一個唔覺意俾你上訴, 用黎起多條大白象橋唔好?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22-9-2017 22: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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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21-9-2017 13:4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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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係. 如果要非常非常悲觀咁睇, 執法部門要玩某人真係有個可能係玩到, 只不過係咪有需要咁做, 又係咪值得. 英國最近一D 關於70, 80 年代既案件重審就係一例. 只不過, 呢個已經唔係法律可以解決或者討論既範圍.

當然, 另外要考慮既就係只因為法庭接納份報告不等如要將佢放好大比重. 即係個官都可以話 (未有任何案例. 亦都留意可能裁判法院有做過, 不過唔會有判決書), 係呀, 支槍係過機個陣係過兩J, 但係執法部門咁咁咁過機, 對當時被告持有既槍是否過兩J 無乜關係之類.

又諗多一樣野, "支槍過兩J" 本身唔係一條罪. 而適用條文 (例如第18 條) 講既係"帶有" (CARRIES, 現在式)槍械. 照"一般意義"解讀 (參見<<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19 條, 以及 BENNION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第5版)第304 段, 成文法除非有其他特別原因 (例如係一般意義解讀得出一D 荒謬結果時), 否則係照正常字義解讀). 現在式"帶有" 明顯係指緊支槍被起出時既情況, 而非執法部門搞完一輪D GAS, 豆, 之類之後既情況. 好似PTW 既情況: 我支槍行銀筒, 但係用6.1 管打0.28, 唔過J (俾個例子. 可能真實係過左. 唔知). 點知俾警察拎左返去同我換條6.01, 打0.43. 專家出黎話佢過機係3J 咁先算, 但係都唔關到底我是否"帶有" 槍械事. 因為支槍被起出時根本就唔係"槍械".

但係目前既槍械法例對新氣槍唔能夠非常令人滿意咁處理 (238 係跟1968 年既英國成文法): 如果支槍係GBB 又或者任何用氣體推既槍, 本身無氣, 又無豆係個夾. 問題就係到底點樣可以公平地測試. 呢個我諗要做下功課, 有無國際標準? 有的話, 執法部門是否以呢個標準黎試? 又如果係, 到底呢個國際標準係咪有問題? 就好似UBER, 又或者係無人機, 總要有個測試案例先可以答到. 只不過就我所知, 以238 18 條黎告只係單玩家真係未見過. 18 通常係同打劫, 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傷害之類黎告. 未有定案, 就算我拋幾多法律典據出黎, 都只可以話"唔知". 我只可以見到如果有個咁樣既案件可以點樣去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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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21-9-2017 15:59 發表

如果冇傷人冇剩, 一般都係單用 238 13 條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嚟告而唔係 18 條. 至於警察點試槍就真係唔知. 問過佢地相關問題佢地只係重複復述法律條文,最後仲叫我最好自己問律師,姐係唔答.
睇返13 條, 佢用既係NO PERSON SHALL "HAVE IN HIS POSSESSION", 一樣係現在式. 因此睇落我對18 條既分析同樣可以應用係13 條.

警察係公務員. 要明白講錯野佢要揹飛, 佢當然唔會同你講咁多... 去警署見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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