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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登打士交界照露械

其實佢犯咗邊條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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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13-11-2017 11:32 發表


只要有人報警就可以藏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就另一回事
的確係咁, 但佢咁款, 隔離又有人喳相機,斷估都唔會有人報警下話 ?
話時話佢好似都知道 handle 槍械既基本嘢, 隻手指冇放入 trigger guard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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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13-11-2017 11:44 發表


重可以落charge 遊蕩; 引起公眾恐"方".......如果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重分分鐘有機會哀條非法藏有及使用仿製槍械作不法用途!
師兄既講法可有憑據 ? 遊蕩罪唔係隨便入, 條件係"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第200章 160 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 ——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佢咁樣我就睇唔到有人覺得佢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囉.
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就另計.起碼符合 "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 同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兩個條件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1: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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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lsman 於 13-11-2017 12:26 發表


鍵盤律師/大法官
警方可以以遊蕩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非法官判
小弟唔係咩嘢鍵盤律師/大法官, 只係自問都有D獨立思考能力, 唔會人云亦云.  
係正常情況下警察拘捕人係需要有表面證據, 唔係隨便可以拘捕. 師兄話警察可以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 當然假設冇人報警 ), 可有依據 ? 定係人云亦云 ?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2: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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