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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登打士交界照露械

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1:54 發表


師兄既講法可有憑據 ? 遊蕩罪唔係隨便入, 條件係"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第200章 160 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 ——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佢咁樣我就睇唔到有人覺得佢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囉.
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就另計.起碼符合 "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 同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兩個條件
鍵盤律師/大法官
警方可以以遊蕩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非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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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2:32 發表


小弟唔係咩嘢鍵盤律師/大法官, 只係自問都有D獨立思考能力, 唔會人云亦云.  
係正常情況下警察拘捕人係需要有表面證據, 唔係隨便可以拘捕. 師兄話警察可以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 當然假設冇人報警 ), 可有依據 ? 定係人云亦云 ?
獨立思考唔代表可以自行演繹法例
試下做同一樣野阿sir黎到同佢講
咁樣我唔覺得我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囉. 又唔係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

當場搜到支槍 唔係證據係乜
可以=/=一定
點解要假設冇人報警
其實新聞間唔中都有賣類似新聞  
唔識可以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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