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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藏有仿製槍械被捕…

要幾不安都得架,
逮捕係好易,
起唔起訴則係另一回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
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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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5條 襲擊女皇
任何人故意_意圖使女皇陛下受驚或受傷,或意圖激使社會安寧遭破壞,或因而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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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俾人打劫爆樽出街比車撞屋企爆晒格隔離陳太跳埋樓都一定唔揾警察!!!
乜都係黑警做出黎既!!
冇警察我一早發o左達!!
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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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得生果多!bad for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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