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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兩死車禍遭質疑放「人肉路障」 警稱示意慢駛合乎規則

其實我覺得唔好話路人要顧,瘋狂飛車GE人都要顧(車內搭客可能係非自願上車)
如果你覺得要D路人捱撞,不如你用槍打爆架車.
唔好話咩預期個車手見到車龍會停....有機會就係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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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見到有師兄POST話,係個交通警冇經驗所以先點點。
咁E幾年都冇咩槍戰案,如果有槍戰警察係唔係可以就拎起個路人做盾???

講咩已經冇無其他方法,咁你係應該保住路人而放左佢(唔代表唔捉人,樓上已經有好多師兄的方法)

我同D係其他地方做過執法的朋友傾過,:

人地一聽到車唔只得一個人(或者無法判斷係唔係共犯),就講明唔會用據成危險的方法捉人。

人地連個搭客都考慮埋,香港仲講緊用唔用路人做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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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正如我想講,唔止係肉盾的問題....係佢個做法根本忽略左搭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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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f141 於 14-2-2018 17:03 發表


如果情報顯示係人質事件,無論果個係邊個,都唔會夾硬嚟
師兄小心...

我覺得應該係,除非車上的所有人都明顯係共犯,否則都唔應該點點點...
未審先判???,個搭客又冇拎槍四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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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f141 於 14-2-2018 17:26 發表


但係照你既講法,制度上,你冇可能證明任何人係犯人
即使警察開鎗打死一個疑犯,都唔係因為佢已經證明咗果個人係犯人,只係因為果個情況下有需要開鎗
1.即係咁,有個人做正在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警察開槍。 OK我冇異議
2.車上的2人,一個瘋狂賽車,一個四圍開火。 警察安排板加固牆(唔係肉盾牆)比佢撞。 OK我都冇異議
3.車上的2人,一個瘋狂賽車,一個郁都唔郁。 咁我就有異議

當然啦,如果例子2,3有個狙擊手係直昇機打個司機,某情況下我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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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講某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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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bay 於 14-2-2018 17:57 發表

根據上面某幾位ching既講法,
有人犯事警察就有權整死佢,
依家連同個犯坐埋同一架車, 乜都無做都要死.

呢d觀念真係好恐怖.
講左9,10頁先記起仲有個係架車到.....
簡單講,我覺得個一下,如果一係肉盾,一係走犯,
我寧願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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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字....

[ 本帖最後由 Contingency 於 15-2-2018 1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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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食字,內容如圖...

[ 本帖最後由 Contingency 於 15-2-2018 1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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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0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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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f141 於 15-2-2018 12:55 發表


唔係發生起自己身上,當然幾偉大幾好聽既說話都講得出
假若你係果位交通警,截停一架高速逃走中既車係你既責任,我就真係好想睇下你有咩萬全之策可以兩全其美,萬無一失
咁保障其他人的安全為上,定大SIR GE 指示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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