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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唔帶身份証有乜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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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15-9-2008 20:13 發表


明GE~明GE~
明咩喎。

話時話,其實係咪有條例係話唔可以離開身份証幾多尺架?
以前人成日話唔帶身份証落街唔好行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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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的帖子

無用架…
我阿媽話過「老豆好正直…忠忠直直,終需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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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的帖子

章: 115 標題: 入境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7C 條文標題: 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如─
(a) 年滿15歲;及
(b) (i) 是身分證持有人或是根據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或
(ii) 是越南難民證持有人,
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
(2) 第(1)款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在下述人員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a) 任何警務人員;
(b) 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
(c) 總督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為此目的授權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
惟上述人員須穿制服,或在被要求下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是根據(c)段獲授權的人。
(3) 任何人如未能按第(2)款的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在就本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能夠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一事提出合理辯解,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4) 就未能按第(2)款的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而言,倘在指控罪行發生當日,被控人未攜有身分證明文件,是由於他所持有的一切身分證明文件,包括第17B(1)(b)(ii)條所指明的文件,均已遺失或毀掉,而─
(a) 他已將遺失或毀掉一事向警署的警務人員報告,或如所遺失或毀掉的文件為身分證,他已向登記主任報告;或 (由1987年第31號第15條修訂;由2000年第32號第47條修訂)
(b) 他未有機會報告上述遺失或毀掉,
即可以之作為第(3)款所指的合理辯解。
(5) 凡總督為施行第(2)(c)款而授權任何人或任何界
別的人,總督均可將他們的權限規限於作出授權的命令所指明的地區、地方或場合,或以該命令所指明的其他方式規限他們的權限。
(6) 本條並不影響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第11(1)條所訂立的命令(有關強制攜帶身分證)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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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中的英軍人員也可查其他人ID

章: 245 標題: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9 條文標題: 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警務人員或當值中的英軍人員,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英軍人員或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在本條中,“身分證明”(proof of identity) 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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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試過將身份証夾左響passport過關用...
結果過左成個月去唱K諗住登記先知自己身份証一直唔響銀包...........
人怕出名 芝怕肥/_\
▄︻┴┬?一 ..........☼ \>口</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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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的帖子

你都無咩機會有人查你ga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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