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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MS-煽惑叛變

致MS-煽惑叛變

嘩...如果十幾年前有日早上
黄太叫你唔返工或Sick Leave陪佢行街
佢分分鐘被人告煽惑叛變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6 條文標題: 煽惑叛變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其他反英皇罪行

任何人明知而企圖─
(a) 勸誘英軍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女皇陛下效忠;或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修訂;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修訂)
(b) 煽惑上述任何人─
(i) 作出叛變的作為或作出叛逆或叛變性質的作為;或
(ii) 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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