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怪我直言, 在我等普通而又不涉雙方利益既網友而言,
成件事既重點, 或者,我地所睇到既係 :
(1)有人係網上論壇對別人作出人身攻擊, 惡意批評;
(2)論壇管理團隊及其主管視而不見
(相比往常既管理模式, 係呢個事件入面, 管理團隊既做法明顯同平常有180度分別);
(3)個別管理人員, 包括閣下 竟然主動參與, 更扇風點火鼓勵;
(4)閣下既參與遠非涉及討論咁簡單, 更聲言會公開及發佈對方較早前係其他地方貼出既女友性感照片;
(5)係事件引起各界指責後, 論壇管理團隊無作出任何補救操施,
而作為管理人員既閣下, 亦無作出任何道歉, 相反不斷拉扯其他事件入討論中, 以轉移視線;
(6)閣下正在狡辯, 以求逃避責任.
至於老闆有否授權, 律師信真偽等, 其實都係源自上述六點所引申出黎.
誰對誰錯, 明理人一眼看出.
依家並非對簿公堂, 無需用Procedural Justice黎試圖將指控推翻.
你又何苦左拉右扯咁將不同元素拉入事件, 以混淆視聽?
簡簡單單, 人在做, 天在看. 多行不義必遭天譴.
就此.
引用:
原帖由 olka 於 21-2-2009 02:13 發表
請看重點不在於律師的真假, 是原告人的身份是一間公司名, 是否有老闆授權, 還是"私下" IGNORE 老闆去做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