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槍械專家指,有本港模型槍店舖售賣真假槍兼容部件,在法律上存有灰色地帶。他指根據法例,相關零件須有發射用途才受條例管制,因此涉案前握把、分火器等無助發射的零件則未必違法,但導氣座、導氣管應須持牌管有。他補充指,即使槍枝外觀上全由真槍部件組成,若驗明槍口能量不過兩焦耳,警方亦「吹佢唔脹」。律政司若提控,亦也未必能成功檢控無牌藏有槍械罪名... "
呢個講法唔完全正確.
火器及彈藥條例話無牌持有槍械發射部份零件就係犯法.槍械指拋射物能量大於兩焦耳既嘢.
但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話任何特別為火器設計既零件(包括非發射部分)進口時都需要海關批準.
所以如果證明到導氣座、導氣管係可以俾真鐵用, 就觸犯曬上述兩條條例 , 如果證明分火器(正確翻譯係滅焰器)等無助發射的零件係設計俾真鐵用, 就只係觸犯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相信"證明"個部分係唔容易.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29-10-2018 14:2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