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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肆虐旺角 出獄後深圳連環犯案 港深淫魔上訴求減刑免死
(星島)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十一年前肆虐旺角 的校服色魔萬健文,出獄後更淪為港深淫魔,他在深圳 連環強姦及猥褻九名少女,其後落網被判死刑,萬為求免死,提出上訴,案件昨在深圳再次開庭,控方直斥萬處心積累蹂躪少女,對社會構成極大危害,法院應為民除害;萬則否認強姦了六名少女,辯稱只成功強姦五人,要求減刑免死。
記者:李建人
港深淫魔萬健文在短短一年間,連續在深圳強姦及猥褻九名未成年少女,當中七人更為十四歲以下,屬內地法律所指的幼女,萬在一審被判死刑後提出上訴,案件昨續在深圳二審。
被控強姦和搶劫罪的萬健文,去年十一月三日在法院一審,已判死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員,昨日移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再開審該案。戴上手銬和腳鐐的萬健文,昨晨近十時由囚車押到法院,隨即開庭,鑑於案件的受害者均未成年,法院閉門審理,連唯一到場的受害少女家屬,也被拒諸門外。
猥褻九名未成年少女
法院消息稱,萬健文在庭上表現平靜,承認大部分控罪,但繼續以一審時曾提出的同一理由自辯,強調他只成功強姦五人,並非控方所指六人,要求減刑免死;控方隨即反駁,以其中一案為例,指出受害少女檢驗報告證實其處女膜破損,邊緣滲血,足以說明萬成功強姦女事主。
萬又供稱,他自○七年初開始,之後強姦和猥褻九名少女,強姦主要是尋求刺激,選擇未成年少女是因為較易得手,又稱他強姦後將紙巾、避孕套和鋪在少女身下的衣服帶走,是逃避追查,拍少女裸照是為了威脅少女,防範她們報警,相片均在回港前刪掉。
法院擇日宣判定生死
控方強調,萬在○七年四月十二日至○八年四月十七日期間,九次有目的地選擇未成年少女強姦,當中成功強姦六名少女(三名少女強姦未遂),更令人髮指是,九名少女中有七人為不足十四歲幼女,另兩人也未滿十六歲,可見萬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維持死刑原判。法院昨午宣布審訊結束,將擇日判定萬的生死。
萬健文九九年曾在本港犯下風化案,當年十八歲就讀中四的他,在旺角新興大廈入屋非禮和行劫少女被捕,同年又尾隨十一歲女童到旺角長旺道一大廈,拖往天台強姦,法院翌年判萬入獄八年四個月,萬○七年初出獄後,轉到深圳繼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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