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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塞槍管的非真槍 委員會斥警犯錯

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21-5-2014 15:03 發表


咁咪即係由軍火專家去鑑證囉
yup~
法律有時未必可以寫晒細節o甘全面覆蓋的...
即係假設我有碌鐵通, 一口釘, 一個錘仔, 幾條鐵線彈簧之類, o甘法律要點寫點用至可以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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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老闆取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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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某神話齋,一定要話係朋友借的,打死都唔好話自己的
引用:
原帖由 Andy 於 21-5-2014 14:30 發表

假設拉左三個
一位係整的,賣左比陳生a

而陳生a賣比陳生b

如果作為陳生b的你比人拉左,你會講咩? 係街執? 買返來?自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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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供個fd出泥
DIY : 紙上得來終覺淺, 絕知此事要躬身 !

《河湟有感》司空圖
一自蕭關起戰塵,河湟隔斷異鄉春。漢兒盡作胡兒語,卻向城頭罵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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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多年來由HK$7,000.00打工仔開始到今時今日你都努力做好你份工! 比我們在玩槍收山的曰子帶來無窮盡的快樂! 多謝上帝! 個天都幫你唔比某啲有財有勢既人收你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breaking/20140521/52497505

一支槍惹抄家禍 槍王挑警方機
一支港產片包括《英雄本色》愛用的逼真道具名槍「Beretta 92F」,令電影道具槍械大王潘志文三十年心血毀於一旦,他因被指涉嫌非法賣槍去年4月被警方重案組拘捕,警方涉未經審判便取消他的槍械彈經營人牌照,令他的電影道具槍公司瀕崩潰,他聲稱一年來損失數百萬元生意額。事隔已一年,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行政上訴委員會最終也裁定警方當時取消牌照做法「錯誤」,潘氏稱已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望取回公道。




電影道具老闆潘志文被捕,事源去年3月他公司賣了一支自製的金屬仿製槍Beretta 92F(槍管已閉塞及沒有發射能力)給一名姓陳代理人,作鑑賞收藏之用。其後,該代理人再將92F賣給另一名同樣姓陳的第三者。但警方堅持該支仿製槍若更換重要零件後,可以有發射能力,形同真槍,遂拘捕三人包括潘氏並取消他的槍械彈藥牌照,但潘氏去年被捕當天已呼冤,他更拒絕戴頭套,堅持以真面目供記者拍攝以示無辜。
獨立「行政上訴委員會」審閱槍械專家報告後,亦認同上述仿製手槍因槍管已閉塞,不能發射,絕不能當是「槍械」,故指潘氏賣的仿製槍並無違法,警方以此為由取消他的槍械牌照「是錯誤的」,警方最終於今年3月發還槍械彈藥牌照給潘氏。


被拘捕一事,對潘志文造成很大影響,除損失達600萬生意外,亦花了數十萬元律師費,更甚的是,30年來儲下的客戶化為烏有,令海外巿場煙滅,「我喺海外已被講成犯咗法,無人敢搵我合作!呢13個月來,我將物業翻按俾銀行借錢過活。」
他又指早前九華徑靶場被政府收回,聲稱原本有接近2,000支槍移至其公司存放,結果因案,令槍會會員暫存的槍械全被撤走。潘並謂客人短期內都不會回頭,現案件已水落石出,他希望以誠信,重新建立與客戶的關係,務求東山再起。

[ 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21-5-2014 18: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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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東山再起!
DIY : 紙上得來終覺淺, 絕知此事要躬身 !

《河湟有感》司空圖
一自蕭關起戰塵,河湟隔斷異鄉春。漢兒盡作胡兒語,卻向城頭罵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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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好簡單, 有英國果邊火器代理出既証書, 就可向牌照科申請閹槍執照. 而且可動好好玩!
君 不 須 防 人 不 肖 , 眼 前 鬼 卒 皆 為 妖 ;
秦 王 徒 把 長 城 築 , 禍 去 禍 來 因 自 招.
何為邪鬼何為神, 神鬼如何兩不分!
但管信邪修正外, 何愁天地不知聞!
駟馬高車出遠途,今朝赤腳返回廬,
莫非不第人還井,亦似經營乏本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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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可能向對方提出索償?
目標太多
彈藥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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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索償當然可以, 但費用是天價! 另外這行要同牌照科打交道, 權在人家手, 人在屋簷下! 當年何生真是慘!
君 不 須 防 人 不 肖 , 眼 前 鬼 卒 皆 為 妖 ;
秦 王 徒 把 長 城 築 , 禍 去 禍 來 因 自 招.
何為邪鬼何為神, 神鬼如何兩不分!
但管信邪修正外, 何愁天地不知聞!
駟馬高車出遠途,今朝赤腳返回廬,
莫非不第人還井,亦似經營乏本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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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個行業在香港很難立足,也難能可貴,支持你! 祝你希望快D過呢段艱難期!
你的日子如何,你的力量也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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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電影郁下玩CG

人脈失去呢下大鑊

希望你東山再起!
DIY : 紙上得來終覺淺, 絕知此事要躬身 !

《河湟有感》司空圖
一自蕭關起戰塵,河湟隔斷異鄉春。漢兒盡作胡兒語,卻向城頭罵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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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uisli 於 21-5-2014 17:43 發表
學某神話齋,一定要話係朋友借的,打死都唔好話自己的


No,一定扮儍話經過垃圾房見有枝玩具好靚掉咗喺度冇人要,貪心執返去玩....嚇?乜真嘢嚟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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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主要係跟據專家報告出咗之後,在法律上該物品定義係乜,觸犯法律與否都要由好多方面構成,如果話需要牌照管有,唔係真槍則槍牌不適用,從未係過真槍未有過何B仔冇得閹又不適用於閹槍牌。首先該物品不含任何真槍零件,物品本身不能發射任何物體,而只係手工造出徒具外型嘅擺設,不能撃發子彈又無槍管射唔到嘢,法律上如何能界定為槍械?至於改裝可能性方面,責任在於改裝嘅人,我賣瓶電油俾你,你去改裝成為個汽油彈,難道又要拉我賣電油?所以香港沿用嘅英式法律要完全定義是否觸犯一條法例,殊不簡單,要爭議嘅地方好多,所以法律界依然大把有得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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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裁定差人出錯, 咁就應該還老闆一個公道啦
祝老闆他朝一日東山再起
「Reality is a prison, Your mind can set you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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