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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我就咁將你既問題COPY AND PASTE, 方便D 處理:
就一般玩家而言, 238章相關罪行(即13 條未有牌照管有槍械)同你問題所觸及原素為"管有" (唔好意思, 上次寫"擁有" 係因為我英文直譯, 唔係中文文本正式翻譯)及"槍械". "管有"個個問題, 之前引用Archbold 2016 已有一個非常肯定既答案 (可以補充一點, 同一個"管有"既測試, 係毒品案件中同樣適用, 因此如果我被告藏毒, 但係根本我唔知有毒品, 或者唔知個d 係毒品都已經確立唔到控罪), 我手上無2019, 不過如果你有興趣可以找找第25 章睇下有無新案例對"管有"有新解釋.
就你個四個情境, 同樣係兩個原素都要考慮 -- 即你是否"管有", 及, 比較細既問題係個支槍是否"槍械".
第一個情況: "有啲gbb有較力系統,或唔同力飛機配唔同槍但可互換,同埋有唔少玩家屋企有唔同重量彈同大細力氣"
呢D 唔係"槍械". 最主要問題係支槍是否可以釋出槍口動能超過兩焦耳, 而唔係是否"可能"釋出槍口動能超過兩焦耳. 因此, 只係因為某人屋企槍及部件某一種組合可以令到執法者砌到一支可以釋出槍口動能超過兩焦耳既槍並不可能構成"管有"原素.
一個唔係法律上既分析, 不過用一個常理去理解可能會令我呢個分析更容易明白: 伸縮棍係武器條例中所界定"武器"之一, 咁但係如果執法者係某人屋企搵到幾支鐵, 砌埋變成一支伸縮棍, 又唔通話某人管有"武器"?
至於話執法者會唔會砌生豬肉, 實務黎講, 假設係警察啦, 每次要處理證物, 會有個叫IO (證物官) 既人要出份口供交代證物由警察檢取到上庭前每一次既交收時間, 俾邊個, 同埋點解要交收, 然後收到個個又要去出返份口供講幾時係個IO 度收到, 點解會收到, 幾時俾返IO 之類. 咁如果係搞過支槍, 理論上就好難搵唔到邊個係搞過支槍, 做過手腳之類, 雖然認真咁講, 未曾聽過執法者會有心機去無啦啦砌個玩氣槍既人生豬肉. 呢度講開槍王套戲, 就算真係咁樣發生, 唔好忘記當時方中信只係想用拘捕黎拖張國榮同埋引佢再犯, 唔係用黎拎去法庭做證據.
"假設1: A槍用12kg gas 0.3珠1.8香蕉, 但大熱天時曬住3x度以上或直接叉大力少少gas已過界又點計?"
只單從是否"槍械"去答, 咁樣支槍已經係"槍械", 原因係支槍"可以釋出"過2J. 不過:
實務上問題: 控方點樣證明支槍當時個個天氣係過左J? 如果話有個人見到佢出測速機係過J, 又有邊個可以證明到當時個機係正常? 用正確設定? 而如果只係個人口講話見到個機係咁寫, 就更難 -- 亦都有可能會有傳聞 (hearsay) 既問題. 最大可能係支槍拎返去, 再俾軍火佬試, 當時唔過J, 無事.
假設證據上真係可以確立到當時係過左J, 又是否"管有"? (即, 該玩家是否知道支槍可以係個個情況下出到過兩J?)
"假設2: B槍原裝已有較力系統,如果比人拎去測人地幫你較到最大力測過左界又點計?(原裝唔郁唔過界)"
238章原文定義係"可以釋出". 如果個玩家知道佢支槍較到力, 而支槍又可以過J 而無損支槍既結構, 咁支槍就似乎會係"槍械".
只不過關於"管有"既問題都一樣會係出現 -- 即玩家自己是否知道佢支槍係"可以"過到J. 如果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佢知道支槍係可以較力較到過J, 咁就已經甩.
"假設3:通常玩開airsoft玩家有唔少零件,而當中係可以互通, 咁A槍原來得1.5香蕉,但手上仲有以前另一支拆出來1.9香蕉彈弓或氣筒可換入A槍造成過界, 咁又點算:"
同之前第一個問題重覆. 原文係"可以釋出", 而唔係"可能釋出". 所以答案係支槍唔係槍械. 不過如果例如係PTW 既情況, 有個可能 -- 呢度我都係估, 沒有任何法理基礎 -- 係個筒會被視為支槍既一部份, 因此支槍係"可以釋出"過兩J, 因此係"槍械". 我有呢個猜測既原因係, 用一個好極端既例子. 假設屋企有支真M4, 咁拆左個BOLT 出黎, 唔通又話佢唔係槍械? 呢個就會係要睇具體事實. 好有機會係一支M150 筒同一條M150 彈弓會唔同既處理.
係呢度要補充既係, 香港既238 章係參考英國1968 年火器法案, 相關既條文立法時係未有可較力, 用唔同氣, 用唔同彈弓 -- 特別係當時既"氣槍"係諗緊手動泵氣既槍同埋運動氣槍, 同埋點樣處理獵槍. 條文係同時代進步有脫節, 亦正正係咁先會有英國法改委個公眾咨詢同埋個份建議書 (見上POST). 香港立法機關同法改委似乎暫時未有就呢樣野有任何討論, 亦似乎沒有任何標準測試判斷某槍支是否"槍械". 呢D 唔係法庭可以決定既野, 法庭 (即使法官本身可能有玩氣槍) 都只能夠根據佢有既證據判定支槍是否"槍械", 法庭唔可以自己話應該點樣測試支槍. 如果控辯雙方唔就"槍械"定義有爭議就唔會有任何關於呢樣野既案例 -- 就算有, 亦唔係下一單相同案件既證據, 所以唔會搵到大家想搵, 亦即係原PO 主所謂既"準則". 實務黎講, 如果係裁判法院, 當值律師服務(大部份人會用)見到你要咁樣打, 佢都未必會批你搵個專家黎解畫.
不過最後都係個句, 係無一個所謂"準則"既情況下, 似乎最理想既方法就係唔爭議控方測試支槍既焦耳數, 但係爭議個玩家是否"管有".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7-8-2019 03:00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