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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機.

由之前有旅行團比人賣豬仔無地方住事件
開始覺得謝偉俊係實事求事做野

今次更加覺得佢有膽識, 欣賞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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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議員黃毓民在8月29日的立法會內普通毆打警務處長曾偉雄"

事實無"普通毆打"呢條罪
即係我報警話有人打我一巴, 係唔會有"打人一巴引致造成身體傷害"呢條罪的
不過可能謝偉俊身份, 想用返d專用terms但又用得唔o岩先令大家誤會
謝偉俊本身係事務律師而唔係訟務律師(或大律師)

至於告乜,唔係由投訴人或受害人決定
警方會因應案情嚴重性而決定用那條例落charge, 最後交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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