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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出了一個香港結構性的問題

引用:
原帖由 Boniface 於 4-7-2010 17:30 發表
另一個係,香港法例有問題,市民無拘捕權,有時捉左個人,反而變被告
有的
有d條例賦予左權力
只係唔係叫"公民拘捕權"
引用:
章:221        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條:101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101a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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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oniface 於 4-7-2010 23:17 發表

但點解幾次,保安員使用武力制服可疑人物,反被告傷人?
警察出於咩野理據去控告?
就算最後告唔入,但保安公司都會為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於少管閒事,有野就不如call差人做
無 details 好難評論喎

不過我想講
我覺得呢個結構性問題間接都係香港市民做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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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kmonkey 於 5-7-2010 23:33 發表


不過"合理"呢個字已經夠晒含糊啦。
除非你見到o個個係通輯犯就話o者,不過你又有幾多時候會撞到通輯犯呢?有你都唔敢捉住佢啦。
當然啦
警方亦一向唔鼓勵咁做
有事發生最好都係報警啦
我有睇警訊ga

只係條例有響度, 真係捉住都起碼唔會比個賊告返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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