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姑爺仔
總版主
陳小強
原帖由 Boniface 於 4-7-2010 17:30 發表 另一個係,香港法例有問題,市民無拘捕權,有時捉左個人,反而變被告
章:221 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條:101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101a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查看詳細資料
TOP
原帖由 Boniface 於 4-7-2010 23:17 發表 但點解幾次,保安員使用武力制服可疑人物,反被告傷人? 警察出於咩野理據去控告? 就算最後告唔入,但保安公司都會為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於少管閒事,有野就不如call差人做
原帖由 mkmonkey 於 5-7-2010 23:33 發表 不過"合理"呢個字已經夠晒含糊啦。 除非你見到o個個係通輯犯就話o者,不過你又有幾多時候會撞到通輯犯呢?有你都唔敢捉住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