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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錢"經濟討論

引用:
原帖由 faihk 於 5-3-2011 00:33 發表


佢地可以有乜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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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115
標題: 入境條例
憲報編號: L.N. 84 of 2002
附表: 1
條文標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版本日期: 17/05/2002
1. 釋 ...
你post咁大段法例
其實你自己睇明左未 ?
不如你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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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aihk 於 5-3-2011 00:42 發表


sorry, 無講重點.

個批 "香港移民" , 走又走左, 時間唔知啦! 係唔係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而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先?
唔洗咁複雜
我可以話比你知
只要佢重有/曾經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而又冇主動放棄
都唔會冇左個永久居民身份
咁佢擁有雙重國藉有冇抵觸兩地其他法例呢個又另當別論啦

呢個世界就係咁
香港冇著數就做外國人
有著數就返來認香港人
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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