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姑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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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強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1:43 發表 我出街帶住呢把野..香港太多壞人/危險.. 把野6吋長..一直唔知有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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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20 發表 你錯啦 根據香港法例 228章, 第 17條 係有講明架~~ 唔好同我講黎 d 野啦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41 發表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仲唔明??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44 發表 如果你係一個警務人員 係街上踢到一個人 有住一把20吋長既老牛 但係佢又講到好有道理 又好有合理解釋 唔通你放左佢?? 出黎操野既人, 已經諗定好多理由架啦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11 發表 咁就係你要有合理既解釋.... 你唔好話用黎攻擊人....或有意圖.....什麼自衛???? 其實就算人地打你....你可以選擇走....真係走唔到...還手先叫自衛..... 如果同人嘈....就拎出黎隊人....你話係唔係叫自衛呀????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47 發表 原來係咁.... 咁你問問 candy~睇下佢會點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51 發表 其實..合法化左支電筒咪得囉.. 好似瑞士刀..cutter之類 只要有用途,唔係無啦啦出街 應該都算合法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53 發表 雖然如果番到去係証明佢係pig肉佬會比.....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52 發表 我會答返我之前所講過既野~ 明明有一 D 刻意改裝既工具, 令其可以作攻擊用黎 咁都仲要問佢有咩解釋既....你真係好好人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3:06 發表 總而言之.... 現在的年青人...我真的不太理解... 陏少少就話要跳樓....分手就要据頭....打交又重手打死人 係唔係打GTO太多....一出手就唔諗咁多??? 其實我打咁多野真係唔想拎住所謂自衛的架生...出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