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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4-5-2017 12:29 發表
我層次確係低於你,感謝你的不介意。就由別人眼見吧。
香港結婚是不需親屬作證婚人的。我不明白你貼15日内無反對便可成為合法夫妻一條有何意思,我理解這一條基本上是一個法律上的儀式多於一個翻盤的機會 ...
半個月去一次就得 唔使日日去咁on9
原因係有機會N年前。。。係一個雷電交加既晚上。。。男方老爺同女方外母 。。。可能一齊係個破廟道避過雨。。。 所以避免血缘問題 形式上張貼15日 傳統以來都係咁做。。。 反對亦都要有合理原因。。。 例如重婚。。先至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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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ango1997 於 4-5-2017 14:1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