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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 二手區明明已經有標示價錢但仍被del post

香港人嘅投訴文化
佢講得啱,有權利就有義務,佢有權出post 賣嘢, 咁義務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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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佢係怪責CGF, 但係同時訪客一樣會有權利亦有義務。或者應該咁講,可以無條件去用人地提供嘅服務,就唔應該用『顧客永遠是對的』嘅態度。

今次事件起初完全係誤會,只係最後將小事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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